于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辩护词
张海升 律师  (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内弟赵某产生矛盾,2009年10月5日16时许,被害人赵某带领2人手持棒球棒到了被告人家中对被告人进行殴打。情急之中,被告人于某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朝赵某的胸部、腹部猛刺数刀,导致被害人赵某受伤倒地,后赵某追被告人到了门外的楼梯口,由于受伤过重,被害人赵某死亡。被告人害怕受害人在受伤后继续追赶,下楼后用事先买好的汽油泼在被害人的图胜轿车上,点火后,被告人驾自己的车在下午17时许跳沂河自杀未遂。临沂市检察院以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于某之子于某某的委托,经过本案的被告人于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于某涉嫌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调阅案卷,数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晰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为宜
1.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没有杀害被告的故意
本案的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赵某平日关系非常好,也没有矛盾,不可能有故意杀害被害人赵某的故意。被告人于某和被害人赵某因为是姐夫和舅子的关系。被告人和其妻赵某结婚22年感情一直非常好,被告人于某和被害人赵某关系也不错。在2006年被害人赵某离婚时,被告人于某就帮了被害人赵某不少忙。2008年被害人赵某因为诈骗罪被银行举报,被公安机关拘留,在办理取保候审时,被告人于某也出了不少钱,并且还为此事跑关系自己花费1700余元。近三年被告人于某为了被害人赵某的私事花费80000余元,而被害人只用了大约50000元的物品抵债。以上事实足以看出被告人于某和被害人赵某之间并没有什么过节,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被告人于某不可能有杀害被害人赵某的故意。
在公安阶段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于某有如下供述:“我只想把赵某捅倒,不让他打着我。”在公安阶段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于某有如下供述:“当时我就想不让赵某打到,根本没有考虑到后果,我没有想到会把赵某捅死了。”
通过以上两次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在主观上只是为了防卫,在遭受击打后为了防止让被害人把自己打到,才用刀子进行防卫。只不过是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后果,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过当。
2.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只是实施了防卫的行为。
在2009年10月5日,被告人于某和其妻子赵某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其妻就到了其妹妹赵某家中住了两天,之后被告人于某的小舅子(被害人)赵某又把赵某带到了枣庄的家中。在此期间被告人于某多次打电话要其妻赵某回家,赵某多次阻拦。过了几天,本案的被害人赵某在酒后从枣庄开车带了两个人到了被告人于某家中。他们三人都手拿棒球棒,在于某把门打开以后,赵某就用棒球棒朝被告人于某的身上一阵乱打,被告人用手招架,手一下子就被打肿了。被害人当时是在酒后并且下手很重,在被告人看来被害人三人的行为是来要被告人命的,被告人被迫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自卫,在情急之中就用刀朝赵某身上乱捅。造成了被害人赵某受伤倒地,被告人于某在刺伤赵某后就夺门而出,被害人赵某还在被告人身后追到了楼下。
在公安阶段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于某有如下供述:“我给儿子打电话说,你快回来吧,我把你老舅捅的够呛。”
“我捅赵某后,我便朝楼下跑,赵某还拿着棍子追出来。”
在公安阶段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于某有如下供述:“我用刀朝赵某的身上一阵乱捅,具体捅了几刀我也没有数,具体捅到什么位置我也不清楚,我小舅子也同时用木棍打我。”
通过以上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在被被害人用棒球棒击打后愤起还击,被害人三人手拿凶器闯到被告人家中对被告人行凶,被告人的行为是在生命安全受到极度威胁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情节,只不过是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意外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本案中,被害人赵某有严重的过错。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和其妻的矛盾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作为被告人妻弟的赵某的正确做法就是积极地调解其姐夫妻二人的家庭矛盾,而不是加重其姐姐夫妻的矛盾。并且被害人还在酒后纠集另外两人冲到其姐夫的家中用棒球棒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这种行为本身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和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被告人在自己的家中对侵入自己家中进行行凶的人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怎么能够构成故意杀人罪呢?最多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赵某存在着非常大的过错,请求法庭考虑以上情节给被告人减轻刑罚。

二、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
关于被告人于某烧毁被害人车的行为也是事出有因。被告人于某之所以事先买好汽油也是为了自卫。因为在事故发生前被害人曾经打电话扬言要来收拾被告人于某,被告人于某购买汽油只是为了预防在被被害人赵某追赶之后防身之用。在公安阶段的讯问笔录中于某也承认是害怕赵某开车在后面追赶,才把赵某的车烧毁这一事实。被害人用棒球棒击打被告人于某之后,被告人一时冲动才做出的行为。请求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于某量刑时能够对被告人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从轻处理。

三、本案的被告人于某的认罪态度较好
在被害人赵某死后,对自己的冲动行为非常悔恨,在公安阶段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对自己烧毁被害人的图胜轿车的冲动行为也非常悔恨,愿意尽最大努力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愿意把自己的房子折价抵给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等人来减轻自己的罪责。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一情节。

四、本案的被告人于某属于初犯、偶犯
本案的被告人于某平时一贯表现较好,只是在被被害人语言挑衅和被害人的殴打之下,才出现防卫过当的行为。此次犯罪行为属于初偶犯。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一情节。

五、被害人律师在法庭上提供的被告人日记应该属于“毒树之果”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在开庭时,被害人的律师提供了被告人于某的日记,本律师认为:被害人律师提供的日记是在被告人妻子和儿子都不在家,只有被害人母亲在家的时候,私自搜查取得的。取得证据的程序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是“毒树之果”,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证据。并且,日记记载的内容属于被告人的隐私,被害人的律师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得到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总之,被告人于某和被害人赵某之间在案发前并没有矛盾和纠纷,只是在被告人的生命在受到极大的威胁之下才做出了被迫反击的行为。只是出现了意外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希望法庭综合以上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于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海升
2010年1月20日


此案的办理结果
临沂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对其内弟赵某不满。赵某纠集他人到被告家中质问时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于某持刀将赵某捅死,并用汽油将赵某所开的汽车烧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害人赵某纠集两名男子携带棒球棒到其姐夫家中的行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极大的关联性,故被害人赵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被告人于某所提的“是赵某找两个人拿棒球棒到我家来打我才打起来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的烧车行为也事出有因,被告人于某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的办理亮点
在庭审之中,本辩护人对对方律师提供的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被告人于某的日记,提出了此证据属于“毒树之果”,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此案宣判后出台的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