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阅卷技能
赵学强律师  北京赵学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阅卷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和辩护人出庭辩护的基础,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没有很好的阅卷,出庭支持公诉和辩护的效果肯定是失败的,没有准备的人,就是准备失败的人。起诉书所认定的每一犯罪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律师在法庭上所发表的每一个意见甚至每一句话,都要有卷宗内容的支持,因此,只有对卷宗内容了然于胸,才能沉着自定,挥洒自如。可以说卷宗内容全部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了然于胸,是辩护自信的源泉,是高质量辩护精品案件的保证,卷阅完后能吃透案卷,辩护观点也就清理出来了,辩护的观点不是想出来的,而是在阅卷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做到问一答十问十答百,公诉人说上句就知其下句要说的内容,能清晰地知晓公诉观点和所要引的证据,能准确及时地指明所引证据的瑕疵。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辩护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也可以在审判阶段阅卷,选择在哪一环节阅卷,文者的意见是两个环节都要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看到侦查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可以获得有得被告人的证据,审判阶段阅到的卷宗材料,是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有些与认定犯罪有矛盾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一般不移送,附到审查起诉副卷中。案件提起公诉后,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中,也会包括检察机关自行补充的证据材料和检察院退卷后的补充侦查证据材料。通过再次阅卷,可以更加清楚地掌握公诉人的办案思路观点。
   如何阅卷问题:
   1、要以批判性思维,律师的方法论阅卷。阅卷审查卷宗,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内容之一。阅卷的过程,就是对侦查机关案卷审查的过程。阅卷的目的是为了审查,找出卷宗内的问题。阅卷是手段,审查找出卷宗存在的问题是目的。对公诉人的指控事实和证据要敢于怀疑。要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思维角度入手,在卷宗材料中找出存在的证明被告人无罪但又无法排除的证据,看卷宗中有没有排除其存在的合理排除的证据。
  2、律师必须做到亲自阅卷。现有的律师特别是有一定成就的律师,不亲自阅卷,而是由律师助理可其他律师阅卷,然后听取汇报。在好的律师,如不亲自阅卷,是掌握不了全部案情的,在法庭辨论中是不能独自完成辩护工作的。 
  3、全面阅卷,卷宗是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结晶,是法院审理和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在我国现行的审判程序法庭调查审理主要是围绕卷宗材料进行。卷宗材料是很多的,特别是重特大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济犯罪、涉黑集团犯罪案件,卷宗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被告众多,有的卷宗多达数十卷数万页。律师复印卷宗后,首先要反复阅读起诉意见书,要根据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对案卷进行全面阅卷。不遗漏任何细节。通过通阅,达到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整体印象的程序。找出存在的问题。有些刑事案件复杂,卷宗多达数十册,但阅卷不能走捷径,要片片都阅,卷宗中每页材料都是凝结办案人员的劳动心血,都是与案件有关联的,如没用是不会装入卷宗的。阅卷是个反复的过程,通读至少要三遍,第一遍是粗读,第二遍是细读,第三遍是重点读。这样做并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取得正确认识不可缺少的手段。对案卷情况掌握的越多越系统,在法庭上表现得越沉着,在复杂的庭审中,就能做到急中生智。通读是为了全了解卷宗材料,防止遗漏,通过通读提炼重点,刑事卷宗的重点就是定罪量刑四个字,然后围绕定罪量刑重点进行摘卷,作好阅卷笔录。阅卷的过程,阅卷的过程,如同王国维《人间词话》谈词所遇的三种境界:第一种“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崖路。”第二种,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第三种,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4、要形象思维,让静止的文字动起来,形成脑图像,透过文字再现案件事实场面。
   5、要阅审结合。阅卷的过程,就是对侦查机关案卷审查的过程。阅卷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审查,找出卷宗内的问题。阅卷是手段,审查找出卷宗存在的问题是目的。在阅卷中要重点审查以下问题:一要审查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分析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有无诱供、逼供的情况;口供有无反复和矛盾,是否合情合理,口供和案内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二要审查鉴别证人言。必须审查证人有无作证的行为能力,与案件或者与当事人、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了解证人陈述内容的来源,是耳闻目睹的、还是传闻的;取得证言的方法是否合法;证言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合情合理;证人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情况如何。三要审查被害人陈述。律师对于被害人陈述,必须仔细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相知,平时的关系是否正常,有无利害关系;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条件下提出控告或陈述的,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的情况;陈述的内容有无自相矛盾或与其它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之处,与案内其他证据能否互相印证。四要审查鉴别物证、书证。律师对于物证、书证、要求查它的来源,是在什么时间地点、情况下发现和收取的;是原物、原件还是复制品、抄件;收取或保全的方法是否恰当,有无伪造、调换,或者发生差错的可能;了解它是真是伪,分析物证、书证与案情有无关系,能够证明什么问题。五要审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其没有当然的法律证明力,只有经过质证无疑的鉴定结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必须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人员从业资格,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检材是否充分、可靠,检材来源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取程序,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六要审查鉴别现场勘查、勘验笔录。现场勘查情况与现场提取物品是否一致,有无现场提取笔录。现场勘查是否全面是否存在遗漏点。如我办理的曹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认定: 2005年2月5日凌晨3时许,曹某与事主黄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后事主黄某搭乘曹某驾驶一汽面包车行驶至朝阳区三元西桥内环路时,犯罪嫌疑人曹某故意将车撞向三环路西坝河桥护栏,致黄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髌骨骨折。曹某辩称:案发当晚11时,黄某在酒后给曹打电话继续纠缠所谓欠款一事,为说明事情,曹开车到了黄某处,黄超不但不听曹解释,反而用刀对曹进行威胁。为避免事态激化,曹驾车返家。在返家途中,被在车前方行车道中间的黄某拦截,黄进入驾驶室内,继续对曹纠缠,用随身所带菜刀威胁,曹本能进行躲闪,所驾车失去控制撞向路边护栏,导致黄超受伤。受害人是否拦截曹某车进入车内对曹某用刀进行威胁,是曹某是否构成伤害罪的关键。但卷宗中并没有证明受害人所持刀存在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中也未有任何记载。为此律师深入案发地查看,撞车事故发生时,离驾驶室最近点是桥下的西坝河,如黄存在持刀行凶事实的话,弃刀地点可能性最大的是西坝河内。本案发生时间是2005年2月5日早3时,勘查时间却是当日晚18时——19:50分,北京的2月初时晚18时天早已黑,能见度极低,勘查人员是否能看清现场周围遗留物、是否到河面寻找凶器,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中,并没有反映出该勘查过程。在庭审中,律师对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证明力问题提出质疑,因办案人员现场保护措施不够,勘查不细,并不能排除出现场遗留菜刀的可能性,因而不能排除受害人持刀对被告行凶导致车辆失控致受害人重伤的可能。此意见成为法院认定被告人无罪的重要依据。
   5、做好阅卷笔录。无论卷阅了多少遍,如不做阅卷笔录,是无法达到熟悉掌握了然于胸的程度。阅卷笔录摘记完成,头脑中案卷事实及证据情况便形成完整的清晰的影像。只有通过摘卷,才能明确卷宗中对认定犯罪事实存在的矛盾和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发现程序上存在的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
   6、要根据案件情况选择科学的摘卷方法。
  律师摘卷,不是抄卷,是在通过全面、重点阅卷,提炼的焦点内容要有针对性,不能泛泛摘抄。要有所选择,突出重点。一般案件,可以采取综合摘记方法但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被告人和罪名较多的案件,可采取综合摘记和分类摘记方法。对已无异议的不要摘记,如贪污案件的贪污数额,通过阅卷数额已完全正确清楚,被告人无异议,就没有必要再摘录,银行资金往来记录等。
  综合摘记:可列表格对比式摘记。如可分为起诉书认定事实、被告人口供情况、证人证言情况、其他证据情况、存在问题5列。起诉书认定事实部分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强制措施等。犯罪时间、地点、行为、罪名、罪证等。被告人口供部分列中分被讯问时间顺序依次而记。注意要记明讯问人、记录人,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证据所在卷宗的页数,被告人是否阅后签字按手印。第一份口供要全面摘记,反映出首次讯问内容及全过程。第二次笔录摘记主要明与第一次口供的不同点,特别是翻供的内容。以后口供依此类推。从轻从重的情节。证人证言要针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对应摘记。其他证据情况,除证人证言外的所有证据,如鉴定结论、现场勘查报告、技术鉴定等书证、物证。要将主要的内容摘记完整。存在问题一列非常重要。摘卷的过程不是机械地阅读与摘录,还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分析,以此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下一步工作作准备。摘卷的过程,就是对比分析的过程,对摘录下来的同一事实的材料进行参照对比。将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与被告人口供进对比;将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进行对比;将被告人数次口供进行对比;将同一证人不同的证言内容进行对比;将不同证人所做的证言内容进行对比;将言词证据与鉴定结论、技术鉴定等文书证据及物证进行对比,从对比中发现矛盾。光抄卷不思考不找存在的问题,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无效劳动。存在问题是对阅卷笔录中前四竖列内容对比分析的结果,根据存在问题与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其他证据对应关系,记在对应的位置。
 

 


   
  赵学强律师,北京赵学强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从事法律工作三十年,长期从事检察工作。承接全国重大、疑难刑事犯罪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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