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衔接的实践困境与纾困探索——胡良刚、胡向腊




胡良刚,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国家二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


研究方向

民商法、破产法。


工作经历

1990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0年9月至2001年12月 先后在原遵义市劳动局、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委办及政研室、红花岗区体改局、信访办等部门工作,担任过科员、科长、副局长等职务。1995年至2000年在心海律师事务所遵义分所担任兼职律师。2002年1月至2004年6月担任心海律师事务所遵义分所、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资质

二级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第二、三届遵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律协职务

贵州省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主任、遵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


社会职务

遵义市市委咨询专家、遵义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西南政法大学贵州校友会副会长兼遵义分会会长;遵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


律所荣誉

2013年司法部表彰的“全国维稳先进集体”、2013年省律协表彰的20个“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2011年6月中共贵州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的5个“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党支部”之一。2008年起,连续被遵义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评选为“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16年3月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个人荣誉

2011年司法部表彰的创先争优标兵,2013年省律协表彰的“省级优秀律师”、2011年6月省司法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共产党员”。2016年5月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18年1月被司法部、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表彰“守望初心——新时代最美法律服务人”(全国仅10名律师);2019年12月被遵义市司法局、遵义市律师协会表彰“纪念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律师业发展特别贡献奖(全市5人之一)。


主要业务专长

(1)民商事(劳动、合同、公司、破产),(2)行政


主要业绩:

已办结的全国民办学校破产第一案——遵义中山中学破产清算案、全国体量非常大的个人独资企业——遵义双龙水泥厂破产清算案。这两个案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胡向腊,女,汉族,中共党员,大连海事大学本科,贵州师范大学法学硕士,贵州子尹(清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市场规制法。



摘要:困境企业依托预重整程序进行自救是实现司法之内重整程序高效运行的基础。由于预重整在我国尚未形成法定的、系统统一的司法制度,仅活跃于地方司法实践中,其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地位以及价值等尚未明朗化。如何实现预重整程序与司法内重整程序的有效衔接,还有待司法实践经验的进一步积累和探索。


关键词:预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 程序衔接  实践与探索

根据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企业如欲退出市场,必须进行清算,但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明确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清算程序确定为破产程序;考虑到破产清算程序后市场主体以“死亡”形式退出市场,极有可能影响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甚至某一产业的发展。《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立法意图,鼓励具有经营条件且有偿债可能的市场主体进行重整,但实践中,重整程序的门槛还是比较高且特别是没有比较统一的、可行的考量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是逻辑”。为降低重整的成本、特别是提高重整成功率,一些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前,会有目的地委托具有破产管理人资质的律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以企业名义自发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与债权人自行协商沟通,以实现自救。这种自救方式,实践中可以操作为预重整程序。预重整程序是指企业在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之前,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并达成重整计划草案的一种困境企业拯救机制。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在预重整过程中达成的重整方案可以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这将大大提高后续对困境企业成功实现破产重整的效率,让困境企业重获新生。预重整程序,逐渐受到各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以及地方政府在经济管理与引导中的重视。比如,2019年6月27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了《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是我国地方司法部门探索预重整程序实施最早的司法文件,其后,苏州市吴江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成都中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等印发了建立预重整程序实施的相关工作指引文件,可见,作为庭外重组的预重整程序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与庭内重整程序之间的衔接,以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经济发展下营商环境优化以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目标。本文将以贵州馨源堂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馨源堂公司)在重整程序前展开预重整工作以及预重整与重整程序成功衔接后,成功化解了债务危机、企业得以持续经营的经验展开。馨源堂公司因建设黔北地道中药材暨红豆杉产业化开发建设项目等原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陷入经营及债务危机,但该公司是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重点培育打造的龙头制药企业及10亿级企业,如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依附于该公司主体上的特许经营资质(6个国药准字药品批准文号)、专利技术及商标价值将无法继续实现。经债务人申请,遵义中院考量馨源堂公司的实际情况后,依法决定于2021年2月23日对馨源堂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在预重整期间,法院指导临时管理人与出资人协商,达成的《投资协议书》约定由出资人“贵州天源堂生物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源堂公司)”让渡公司80%股权引进投资人进入后,投资不少于3800万元的资金或等额资产(机器、设备)用于馨源堂公司清偿债务,而馨源堂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继续生产经营;鉴于此,遵义市中院于4月30日正式受理了馨源堂公司的重整申请。管理人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预重整计划(草案)[ 注:本文中“预重整计划(草案)”,系指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平等商业谈判拟定的有关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债务人治理和经营以及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内容的协议。]》,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遵义中院审查认定重整程序表决程序合法、经营方案可行,批准了本案的重整计划,依法终止重整程序。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让渡出资人股权的方式引入投资人,化解了债务危机,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实现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可见,法院一旦用好重整程序并引导好预重整程序的开展,既营造了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又拯救债务人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促成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增加了就业岗位解决了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等均能从企业再生中获益,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2021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微发布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排序2号即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承办的馨源堂公司破产重整案、系遵义市中院推选的唯一典型案例入选。探索成功的预重整程序可以成为困境企业快速通过重整程序实现社会价值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本文基于成功案例实践的经验拟探讨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衔接之困以及纾困思路。


一、预重整程序建立的可行性、必要性

(一)引导并规范困境企业进行自行清算

困境企业要突出市场或者盘活自己,必须要先进行清算以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才能准确找到其经营陷入困境的具体问题。但实践中,企业自行清算是靠债务企业自己或者债务企业的股东进行清算,由于没有第三方的有效监督,可能会存在债务清理不彻底、债权债务关系把握不准确、甚至无法完成清算等情况。若困境企业要以化债脱困的方式恢复正常经营,必然选择申请破产重整方式;法院在受理后将根据债务人自己提供的财务等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法院经过审查,如果根据资料显示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具有重整价值的,可以依法受理重整申请;反之,则驳回重整申请。现实情况是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消息公布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加剧,特别是重整申请一旦被法院驳回,债务人又无药可救的情况下,将面临破产清算的困境,这不利于尚存在经营能力以及依托债务人存续的某些无形资产的价值变现。在遵义市中院承办的馨源堂公司重整一案中,为保护依附于馨源堂公司主体的特许经营资质、专利技术及商标价值的重现或更大化,临时管理人通过对馨源堂公司报送的债权债务、资产等相关资料进行梳理并及时提出让渡股权方式引进投资人,以提高债务人对各债权人的偿债率,切实维护了每一个债权人的权益。


(二)有效降低司法资源的占用成本

由临时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由临时管理人发挥调停、协调等作用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之间达成协议,期间企业正常经营未停业,降低了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风险,将部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在了重整程序之前。馨源堂公司重整一案中,在预重整阶段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出资人在临时管理人的调停下达成了投资协议、形成了预重整计划草案,为后续成功进入重整程序、快速推进重整程序和最终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奠定了坚实基础。在遵义中院承办的馨源堂重整案中,法院根据对馨源堂公司的现实情况考虑,充分掌握企业的难困点后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将预重整程序作为重整程序的前置程序,使债务人企业能够在预重整程序中总结化债解困的难点、痛点、矛盾点,将部分矛盾化解在预重整程序中,也在该过程中让债权人对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有一个接受的缓冲期,让各方都能坐下来商谈,尤其是企业重组和偿债方案进行磋商,为后来进入重整程序围绕在预重整已达成的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尤其可简化矛盾,在重整程序中针对性地讨论、解决在预重整计划草案中没有解决的问题,实现债权人企业快速完成重整程序进入重整阶段,高效运用司法资源完成自救的准备工作,降低重整程序中司法资源的成本。


(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建立预重整制度,是为困境企业找寻更多出路的一条新思路,为困境企业提供更多的可能。首先,通过规范预重整制度,能够为困境企业梳理自己的债权债务问题以及经营陷入困境的问题提供合理参考,也减少社会环境对困境企业重整、破产清算等正常退出社会经济的程序及模式的偏见。其次,规范的预重整制度能够倒逼困境企业在有能力的范围内自主优化自己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对经营情况的梳理和经营陷入困境的难点、痛点、卡点进行分析,找准企业发展的壁垒和问题所在,及时扭转经营思路,寻找新的经营发展方向或者在没有能力继续扭亏为盈或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及时进入正常的退出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序,再次,通过梳理困境企业内外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达到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时止损、积极主张合法权益等效果,实现社会资源和利益的最大化。建立规范化的预重整制度,对于地方经济中的企业发展来说,不仅是普及企业正常进入、退出经济市场的途径,也是规范市场发展、引导更多的资源合理利用的途径,通过预重整制度的普及,能够使破产程序更加多元化地参与到地方经济管理和发展中,减少企业退出市场的成本,避免社会中“谈破色变”的舆论影响企业在经营困顿后依然不敢、不愿通过企业破产等正常程序退出经济市场等问题继续影响地方正常司法制度完善、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二、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衔接时的痛点

(一)临时管理人的工作开展难点

预重整程序即自行清算环节,有资质的律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实践中称为临时管理人或辅助清算人角色)往往基于债务人企业的授权,开展对债务人债权、债务情况的梳理和掌握的工作,均是有局限范围的,并且,由于预重整程序并非司法程序,临时管理人的职权范围不能依据《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职权范围进行确定,临时管理人的身份在债务企业进入作为法内司法程序的重整程序后,更是尴尬;不论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是否指定临时管理人为破产管理人,其在预重整阶段的报酬性质没有明确,这就导致临时管理人的工作报酬没有明确的保障,使得临时管理人在进行相关清算工作时往往力不从心。而在与债务人企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工作时,临时管理人在债务人企业的清算过程中只能作为债务人企业的代理人参与对接,没有能够参与“府院联动”机制的法律依据,也无法站在对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公平公正的角度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这是临时管理人清算工作开展中的难点和局限。


(二)临时管理人与管理人之间沟通与工作衔接难点

临时管理人是因债务人企业需要由债务人企业自行聘请的,对债务人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相当于是债务人企业根据需要进行的自行清算,临时管理人的工作开展,主要是基于债务人企业的授权委托,有特定的委托事项和范围,其最终目的是要达到债务人企业顺利进入重整程序。而重整程序是司法程序,要先由法院对债务人企业的申请或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其进入的标准和门槛都比预重整程序高,法院要根据债务人提交的资料对债务人企业的重整可能和价值进行论证,达到标准才能进入程序。因为预重整程序和重整程序的进入程序和标准不一样,目的也不同,故两个阶段临时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范围大多不同,所以如果要进行程序与程序之间的衔接,可能会存在无法对接的问题,即使临时管理人将工作成果直接移交破产管理人,也可能存在无法直接使用的问题。

目前困境企业要进入预重整程序一般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一般聘请的是有破产管理人资质的律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但是由于预重整制度并未归结于司法内的程序,所以,实践中可能也会存在债务人聘请无破产管理人资质的律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预重整阶段的债权债务清理、资产管理及与债权人进行协商等工作的情况,这种预重整工作的开展就有可能存在进入重整程序后需要重头梳理法律关系、程序等相关问题的情况,除影响重整的效率之外还增加了重整的成本。即使债务人企业在进行预重整程序时聘请的是由破产管理人资质的律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也会存在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为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的情况,会存在不同破产管理工作团队工作成果及工程内容进行沟通和交接的问题,因各管理人团队工作习惯、要求等均不同,在进行工作交接、衔接时也会出现预重整阶段工作成果无法延续至重整阶段使用的情况,部分需要与债务人企业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也需要变更联系人。


三、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衔接经验探索

预重整程序启动的前提与重整程序启动的前提应当一致,不论是债务人企业本身还是债权人,只要认为债务人企业有重整的可能且决定进行重整化债解困,那么就可以申请预重整。实际上,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之间的衔接,应当处理的是程序上的衔接而不包括实体问题讨论的衔接。预重整程序要达成的效果应当是已经对债务企业的重整可能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已经提出对已知债权人的债权清偿计划并达成了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程序应以预重整程序中形成的成果为基础,在确认债务人有重整可能的基础上解决预重整程序中未竟事宜并通过司法程序对债务人企业重整完成程序上的确认,可以实现最小程度的影响债务人企业正常经营并最大程度地实现债务人企业偿债能力的提升。


(一)债务人运营情况评价

在预重整程序阶段,应当首先启动的是对债务人企业运营情况的评价,这是考量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实现债务清偿、是否具有重整价值的重要指标,也是直接决定其是否能够进入重整程序的因素。在预重整程序阶段对债务人运营情况的评价是阶段性和总结性的,所以预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运营情况进行评价要综合考虑企业运营的现状和持续发展的各方面因素,并且,应当可以作为后续进入重整程序考量是否具有重整可能性的关键。预重整程序对债务人运营情况的评价与重整程序进行衔接,核定稳定时期内债务人企业的运营效果,有利于进入重整程序后对企业重整价值的考量。


(二)债务人财产管理

在预重整程序下企业经营保持正常开展状态,但不意味着不对债务人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和收回。债务人财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应收未收款以及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评估与变现等。这些财产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梳理、权利主张与义务履行等均可以从预重整程序开始时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需要评估的资产需参照重整程序中的公开招聘评估机构方式进行,以客观地实现财产价值的变现,保证后续进入重整程序时财产评估价值的客观公正,避免财产价值流失。


(三)债权申报与审核

预重整程序启动下,债务清理主要以债务人企业的已知债权清理为主,但也可以考虑通过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告债权申报的通知并一次性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交债权依据。预重整阶段接受的债权申报资料要整理出债权申报表并将债权申报资料妥善保存,并对债权进行审核,保留预重整阶段对债权审核的依据和意见,留待重整程序启动后成为债权复核的参考。如果预重整中没有进行申报债权的公告,那么重整程序时要公告债权申报的通知并接受债权人的申报,如果预重整阶段已经参照重整程序发布了债权申报的公告,那么重整程序作为与重整程序的延续,不再进行公告债权申报但接受补充申报是可行的,因为已经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权利。


(四)对《重整计划(草案)》的修缮

《重整计划(草案)》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关于如何偿债、清偿多少等事宜进行协商后相互妥协的产物。重整程序作为预重整程序的延续。实践中《预重整计划(草案)》的产生是具有局限性,比如,如果表决组未发生改变且没有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结构就不会发生改变,那么,进入重整程序后,当然可以延续在与重整程序中通过的《预重整计划(草案)》;又如,如果预重整程序中存在没有完善的问题致使预重整计划没有完善,那么在预重整程序中可以先通过部分预重整计划中已经达成共识的内容,对于未通过的内容或未尽事宜,在进入重整程序后便可以在预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进行针对性的协商和讨论。如果在重整程序启动后还有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将已在预重整程序中通过的草案内容由其补充表决,并根据其债权性质归入表决组,重新计算该表决组的表决结果,可以大大降低重整程序中的工作量,提高重整成功率。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中均应召开债权人会议,无论重整程序中是否存在补充申报债权的情况、债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重整阶段的债权人会议依然要召开,至少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应当以预重整阶段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为基础。如果债权人会议参会的债权人未发生变化、债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且债权人均未对预重整阶段形成的草案或重整阶段对预重整草案的修缮部分提出异议,那么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主要就是通过对预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内容进行程序上的完善,以达到对预重整程序中形成的债权人会议决议或重整程序中对预重整通过草案的修缮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