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之道——访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杨佰林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之道——访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杨佰林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所在地区: 上海市

所在机构: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辩护之道

——访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杨佰林律师

 

 

编者:

在犯罪学和刑法学领域,还没有一个法学概念像经济犯罪概念一样,有着繁杂多样的不同见解,它涉及的领域如此广泛,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经济犯罪最突出的特点表现在,犯罪构成各个要素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即都带有经济性,犯罪主观方面的非法谋利性和客观方面手段行为的经济相关性,是认识经济犯罪的基本切入点,行为人主观非法谋利性和客观手段行为的经济相关性统一于经济犯罪的经济性中。

杨佰林律师一直有这样的一个个人观点,我国的经济犯罪走过了从无到有、从立法空白到立法逐步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改革开放、摸着石头过河的30年,“资本配置”这一概念物化到社会现实中的过程中,各种形式的利益集团或利益主体已经得到了他们想要得到的财富,其时由于国家经济犯罪法律法规处于不成熟阶段,对经济犯罪的认定和审判也在探索过程中,并由于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因素,在众多经济领域,社会财富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已经完成了初步配置,这个过程是伴随着国有资产流失和交易相对方财产损失的结果发生的,也是伴随着经济犯罪立法不完善和刑事追诉经验不成熟发生的,因此,可以不夸张地说,针对部分经济犯罪案件而言,过去的30多年中既得利益主体在事实上“沾了国家法律的光”。随着经济犯罪立法的不断完善,这一初始阶段将终结,对经济犯罪的追诉将逐步走上正轨。与之相适应的就是,对经济犯罪的辩护也将迎来崭新的一页,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也就有了极大拓展的空间。

经济犯罪以其随附性、智能化、专业化、抽象性、动态性、刑民交叉、无犯罪现场、侦查途径特殊等特点而区别于传统刑事案件,也区别于传统的侵财类案件,就经济犯罪辩护而言,我国刑法界对经济犯罪案件及经济犯罪辩护的研究仅处于初级阶段。总结10余年以来的经济犯罪辩护经验,杨佰林律师认为,经济犯罪案件及其辩护有以下方面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以下观点是他多年对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和研究的结果,目前在经济犯罪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独到之处:

一、社会危害性如何认定的问题。发生于与经济运作、交易、经营同一过程中的经济犯罪与经济行为,其刑事违法性即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以什么标准衡量?经济诈骗与经济欺诈二者的程度如何把握?纯粹意义上的犯罪当然不论,但对于众多经与相对方签订合同,有实际履行行为,而结果却无法控制的案件而言,对于统行于一国标准的刑法而言,是否都构成犯罪?报案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放到社会层面上去解读?个别报案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等同于社会危害?经济欺诈因素放大到什么程度才能上升为刑事犯罪?这一切到目前为止都是模糊的。

二、刑民交叉的随意性问题。经济犯罪案件,相当一部分是界于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之间的案件,简言之,就是“一条线”的问题,在这条线之上是刑事犯罪,在这条线之下就属于民事纠纷,虽然这条线是犯罪嫌疑人、经侦机关都盯着的一件事,然而,决定权却在办案机关,而办案机关如何避免随意性,如何解决自己定性又自己办案,即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现实中的问题就是,经侦机关对案件初查后,进行定性,然后按照这个定性去收集证据、整理事实,这种做法是否存在按既定目标办案的嫌疑?

三、主观推定的问题。这一问题与上述第二个问题密切相关,相当部分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和追诉,首要的问题是要解决行为人的主观“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问题,也就是主观要件,只有主观上的故意成立,才能立为刑事案件,否则,当事人只能到法院打民事官司,而民事官司的判决能否执行却是为人们普遍诟病的顽疾。但这一主观要件只能依靠“推定”这个古老的办法解决,虽然司法推定已经为我国刑法所革除,然而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在世界范围内,如果离开了主观推定,这类案件均会面临无法立案追诉的现实问题,这当然是法治不愿看到的。“推定”主要应解决推定主体、推定标准、推定法律依据的问题。

四、客观归罪问题。与第三个问题主观推定密切相关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要有现实的“损失结果”存在为前提,即一定要有犯罪后果才能谈到刑事诉讼的问题。反言之,如果不存在损失后果,则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犯罪故意,程序上将一概不问。这一做法不可避免地将经济犯罪案件推到了以结果定案这个做法面前,而这与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基本原则相悖。反映到现实中,有两个后果,其一是经济损失一旦产生,相对方不管己方的过错,便认定是行为人在实施诈骗;其二是造成多年以来的一个司法问题,就是公安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将相当一部分本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立为经济犯罪,立案抓人,在企业家锒铛入狱的同时,有许多相当规模的民营企业一夜倒闭,其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相较于案件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五、经济犯罪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未审先判”问题。

这个问题与上述四个问题是一脉相承的。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经济犯罪的主观推定、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证据收集方向,都与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之前的初查、立案之初的定性相关。这就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定性是审判阶段的事,但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事实上却放到了经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完成。当然,没有定性,整个案件便会无的放矢,没有定性经济犯罪案件无从展开各个程序。提出这一问题,是指这个定性在法律上是否公正,程序上是否公允,对整个案件的走向是否施加了人为的而非客观的因素。而人为的因素是无法保证其客观公正性的。

2、另要指出的是,这个定性在侦查阶段和公诉阶段完成后,在程序上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等同的机会。并且一般而言,案件到法院阶段后,法院很少再就主观问题上展开认真论证,也很少给予辩护律师对这一问题充分抗辩的机会,事实上就形成了既定事实的一个问题。

3、对于相当一部分经济犯罪案件而言,定性问题不仅决定了此罪与彼罪,更是决定了罪与非罪的根本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多少年人身自由的问题,因此,可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定性问题是经济犯罪案件的第一问题,但就是这个第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经济犯罪追诉程序中的解决方法和解决程序,明显是存在问题的,这就是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未审先判”的问题。这个问题有待于更深入的理论研究。

除此之外,经济犯罪还有主观成立时间问题、间接故意问题、涉案财产处置问题、司法审计问题、证据形式问题、专业实务论证问题、证据裁判问题、社会效果与刑事效果相统一的问题、受害人过错问题等等,这些方面,杨佰林律师认为都是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应予关注、值得投注精力的方面。


籍此,在业界声誉卓著的“经济犯罪辩护网”和该网站的首席律师、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杨佰林,走进了我们关注的视线,数度邀约,今终获采访。


杨佰林 律师


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


社会职务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


学习背景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专业经历  

杨佰林律师,山东人,早年毕业于公安院校,后辞去派出所所长一职,攻读并取得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律师执业十五年,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曾为多名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最终使得多个在当地有很大影响的案件改判。

杨佰林律师擅长通过不同角度剖析案件、运用证据,锻造了严谨、扎实的辩护风格,实战辩护经验丰富,所承办刑案辩护效果显著,杨佰林律师以扎实的专业服务和认真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与一致信任。除此之外,杨佰林律师还钻研经济犯罪相关理论研究,并将辩护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公布于自己创办的经济犯罪辩护网(www.ceolaws.net),凭借专注和坚持不懈的努力,该网站逐渐成长为立足上海,放眼国内的有关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辩护领域思想交流,理论传播的重要专业平台。

杨佰林律师在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案件等领域建树颇多,成功代理多起影响广泛、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并曾长期担任多家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积累了十分成熟的诉讼代理经验。


工作业绩

刑事:1.力拓案(担任王某一审、二审辩护律师);2.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案辩护律师,辩护成功全案改判);3.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罪辩护,辩护成功,二审改判);4.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二审辩护);5.河南鲁山县张某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案(无罪辩护,辩护成功);6.中石油华东销售公司洪某等骗取贷款案(无罪辩护,在审理中);7.吉林省通榆县国土局桑某贪污、行贿、玩忽职守罪一案(无罪辩护)。

民商事:1.上海A投资公司无异议股东诉股东会解除股东资格决议有效一案(一审胜诉,二审维持,为目前国内少有的无异议股东诉解除股东资格之决议有效的成功案例);2.上海一中院受理的有借条1400万元的借款纠纷案(经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借款不成立,所代理的被告胜诉。


代表文章

职务犯罪: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区分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2、被绑架的司法独立——茅亚荪受贿案二审辩护办案手札3.挪用公款罪“挪用”要义理解;4.东风公司挪用公款一亿元案后记;5贪污贿赂犯罪自首认定问题研究;6.贪污贿赂犯罪自首认定问题研究之二;7.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辨析;8.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9.村委会成员犯罪主体的身份问题;10.“职务上的便利”与“工作上的便利”的区别;11.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步入乱局境地;12.贪污贿赂案件的死刑标准在演变;13.犯受贿罪同时涉嫌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否成立自首。

经济犯罪: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界限;2.是表见代理还是以贷款诈骗举报犯罪;3.诈骗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辨析;4.经济犯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及其要素评析;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区分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其适用辨析;7.经济犯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要素评析;8.论我国经济犯罪中的主观推定;9.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损失如何认定;10.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司法实务探讨;11.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保密措施的证明;12.洗钱罪及与上游犯罪的关系;1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认定;

经典辩词:1.刘峰挪用公款罪二审辩护词;2.桑玉奎涉嫌贪污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玩忽职守罪一审辩护词;3.兴邦张燕集资诈骗案重审辩护词;4.张立新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诉讼证据:1.新刑事诉讼法的不起诉种类与适用;2.疲劳审讯口供属非法证据 应依法排除;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及其启动;4.被绑架的司法独立;5.警惕有“逼良为娼”倾向的自首制度;6.自首认定中应视为“自动投案”的17种情形;7.“毒树之果”刑讯口供应全部排除;8.犯罪的主观意志;9.刑事庭前会议程序与应解决的问题;10.新《刑事诉讼法》为辩护律师增加的权利;11.刑法的犯罪构成解说;12.证据和事实的力量。

其他领域:1.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2.犯罪嫌疑人要求进行同步录像权利的正当性研究;3.论我国刑事案件的主观推定;4.对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认识;5.诉讼诈骗刑事立案问题探讨之二;6.诉讼诈骗刑事立案面临立法调整的迫切需要;7.刑事附条件不起诉的6个适用条件;8.刑事报案材料及应注意问题;9.我国P2P网贷法律问题初探;10.毒品犯罪不适用死刑的情形;11.从呼格案看“证据确实充分”及“相互制约”的苍白;12.对念斌重新立案福建警方在作茧自缚;1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简论;14.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流弊;15.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若干问题;1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务问题;17.“合法的暴力”只能寄希望于有效的制约;18.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探析;19.“零口供”定案刍议;20.政府导演的庞氏骗局 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21.新刑事诉讼法公诉犯罪案件和解制度解析。


印象

眉宇间透露着一股浩然正气,眼神中闪动着睿智的光芒,或许这是他历经沧海后的淡然与淡定,更是他经历风雨后的干练与稳重。走近杨佰林律师,你马上会被他的气场和热忱所吸引。在采访杨佰林律师之前,笔者还是作了一些功课的,其个人主办的“经济犯罪辩护网”,其栏目设置中“热点关注、金融证券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融资领域刑事风险、公司犯罪、罪名详解、法律法规、经济纠纷、法苑文摘等各个专业栏目下都有数十或上百篇既有理论高度、又有理论深度的原创文章和辩护实践经验的辩护词汇总,笔者一一拜读,令人叹为观止。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实践,从法律前沿到辩护实务。每一篇文章无不阐释了作者对刑事辩护的热爱和对经济犯罪领域的深度思考和钻研。博学多思、满腹经论,杨佰林律师,文如其人也。今天还是让我们从其人生经历和执业历程中学习和寻找他的辩护智慧和辩护足迹吧。


从派出所长到刑辩大律师的蝶变

杨佰林早年从公安专科学校毕业后即成为了一名干警,就职于山东日照公安系统。从警员到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再到派出所所长,杨佰林靠自己认真的工作态度,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获得了领导的器重和重用,其制作的案件材料也成为当时局里的“免检”材料。但杨佰林心中总有着一个律师梦,工作之余多用来学习和充电,1995年,备战律考,他以日照市第二名的成绩通过了当年的律师资格考试。时光荏苒,时间进入二十一世纪初的2000年,一直求知若渴的杨佰林考上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他也更明确了自己将来要走的路,那就是成为一名优秀的执业律师。当他拿到华东政法大学录取通知书后,经过慎重思考,他提交了辞职报告。一个堂堂派出所所长辞职了,这个消息确实引起了当地公安系统不小的震动,不明就里的人还以为杨佰林犯了错误呢!事实证明,杨佰林的选择是正确的,更是遵从本心的。从此杨佰林也成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班里大龄学生之一,和众多青年学子们一同汲取着丰富的法律知识,不断提升着自己的理论高度和深度,三年求学生涯结束,杨佰林很快进入了一家律所开始了他新的征程。从初执业的适应期到进入成长、成熟期,杨佰林同样经历了所有律师刚出道时的困难和困境,但有着公安工作背景又有着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执业道德及专业的法学知识的杨佰林很快便踏过了执业之初的困难和困境,成为了京衡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负责人,后转至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刑事部担任该部门主任一职。随着刑辩之路的不断发展,杨佰林律师也开始了刑事专业化升级。在兼顾其他职务类犯罪的同时,集中精力专注以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证券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融资领域刑事风险、公司犯罪为主,其“经济犯罪辩护网”的开通和网站内丰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即是最好的例证。 


十下武汉,二审改判——武汉东风汽车公司一亿元存款被挪用案

2010年2月1日,东风汽车公司财务人员与中信银行武汉梨园支行对账时被告知,公司持有的1亿元的存款单是假的,公司在该支行的账上仅有164.20元。次日,东风公司向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李某勇、黄某翔、刘某、黄某等11人悉数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实,在这一案件中,东风汽车公司将资金存入中信梨园支行并被李某勇锁定并非偶然。急需用钱的李某勇找到了一家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杨佰林律师担任了刘某二审期间的辩护人),刘某也是一位“中间人”,可以帮忙寻找掌握大量现金的“金主”。在刘某介绍下,东风汽车公司社会保险中心计划财务科科长黄某将公司的1亿元资金存入了中信梨园支行,东风汽车公司收取0.5%溢出利息,直至案发。

一审中,作为中间人的刘某因挪用公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二审上诉期间,刘某家人才辗转找到了杨佰林律师,杨佰林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深知该案的重大和复杂,遂赶赴武汉会见了刘某,并认真查阅、精研卷宗,对于卷宗材料的研究不下十遍,可谓殚精竭虑。某日深夜,杨佰林律师再次拿起该案卷宗材料,灵感一闪而过,“是不是该一亿元款项根本就没有进入中信银行的账户,而一直是在银行外‘体外循环’?”第二天杨佰林即乘首班航班赶赴武汉,果不其然,在这一线索的指引下,疑案终于揭开面纱,案件事实是李某勇勾结中信梨园支行客户经理潘某翔,拿到东风公司全套开户资料后,私刻了东风公司的印鉴。李某勇还通过潘某翔拿到中信梨园支行印鉴,伪造了虚假的开户资料和存款回执,并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交给东风汽车公司。而这一切东风公司财务科长黄某和涉案中间人刘某却毫不知情。杨佰林律师认为黄某和刘某也是这起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因此不应该将这二人作为挪用公款共犯追诉。

二审庭审期间,杨佰林律师指出:东风公司根本就没有开户,因为东风公司提交的全套真实的开户资料全部被中途替换,公章被私刻、印鉴被伪造。凡冒充东风人员开户时提交到银行的开户资料全部是伪造的,在开户后送回到东风公司的开户资料也全部是伪造的,是两套手续,两头作假。因此,所谓的东风公司的账户,仅仅是名义上的东风公司账户,1亿元资金只能是“流入”这个账户,而不是存入这个账户。二者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存储关系,银行成为实施诈骗的工具和跳板,1亿元资金只能在银行“体外循环”。私刻公章、伪造预留印鉴、伪造开户资料、伪造开户授权委托书、安排他人冒充东风会计开户,开出的涉案账户只能由实施诈骗犯罪的人所控制。该案基本事实错误、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大量矛盾未能查明未得到排除的问题在本次庭审中,已经十分清楚。对此,辩护人希望湖北省高院能够坚守法律的底线,排除一切干扰,勇于纠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根据的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地作出二审判决。退一步讲,如果认为是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应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进行认定和判决。刘某挪用公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事实根本错误,证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湖北省高院依法改判刘某无罪。

但这时作为“中间人”的刘某已被羁押五年之久,要想得到完全无罪的判决,实在太难。后经杨佰林律师辩护和抗争,法院判决原罪名不成立,而另外又用了一个“挪用资金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等于“实报实销了”。2016年春节期间,刘某获释回家。

从集资诈骗罪到非法集资罪,从死刑判决到执行十年有期徒刑——安徽兴邦非法集资案全案改判

安徽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澧等39人因非法集资37亿元一案,在2008年案发,当时该案是全国影响巨大的集资诈骗案件之一,同时期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因国家总理的讲话而得到一定的从轻发落,却并没有得到犯罪罪名的根本改变,但兴邦案的成功辩护、全案罪名的最终改判却是与辩护律师的努力密切相关的。

2010年1月,该案由亳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某澧等39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3月,亳州中院一审判处吴某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吴某澧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吴某澧的家属找到京衡律师事务所的陈有西律师恳请受理死刑复核审的辩护。经过事先的案情认真研究和审查,京衡上海所认定这是一个错案。受理了该案,组成了陈有西、苗宏安、杨佰林、翟呈群四位律师组成的辩护小组,写出了二万多字的辩护词,对吴某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刑事辩护。2011年11月16日,四位律师向法院提交关于要求对安徽兴邦公司吴某澧死刑复核案件不予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的死刑核准程序律师辩护词,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死刑,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律师团队确定了对全案作无罪辩护的辩护方向,并将几名主要的被告人分别由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杨佰林律师担任原二审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 

2014年11月14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吴某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法庭连续开了13天,法庭为辩护律师提供午餐。经法庭调查和质证,辩护律师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都被法庭有效采纳,全案罪名改判,原集资诈骗罪名不再成立。2014年11月13日,亳州中院以(2013)亳刑初字第00056号判决吴某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他被告人也分别判决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从当初的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和无期徒刑到再审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飞跃。其中,杨佰林律师辩护的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原罪名不成立,但因已经关押了近6年,刑期相当,开庭之际即已当庭释放。

相较于吴英案件,虽然有国家总理的讲话,但其罪名并没有变化,因此,判决结果无法得到根本的变更,这就与兴邦一案形成了显著的差异。

一审宣判后,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吴某澧等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驳回上诉,维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至此,该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兴邦非法集资一案,是比吴英非法集资案更为典型的民间融资案件,不仅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4.7万名投资户遍及全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很突出。但经过我们辩护律师的努力,辩护意见被有效采纳,再审的一审判决已经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意义,不仅国家法律尊严得到了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体现,而且涉案投资户们的后遗问题得到了重新解决的机会,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帮助地方政府解决全国范围内4万多投资人的切身利益问题,都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兴邦一案的再审判决对于国内类似民间非法集资案件,有着积极的示范意义。

非法集资案件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仍将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兴邦一案,出于对民间金融行为的警惕和恐惧,地方政府机关、公安机关在一定的办案宗旨影响下,立案初始就大批抓人,抓光了兴邦公司的所有企业高管,查封了所有企业帐户和资金,导致企业一夜倒闭,大批生产中的产品报废,设备被变卖,种植的万亩仙人掌无人打理大片枯死,这无疑会使得涉案资产大幅减少,必将影响到对涉案投资户们的资金返还及生产自救措施等切身利益。通过兴邦一案三年期间的辩护经历,杨佰林律师认为,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仅仅采取刑事打击一个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这如同锯箭杆一样,箭杆锯掉了,箭头仍留存体内,从而无法体现司法维护社会稳定、造福民众福祉的终极目的。


中石油洪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一审尚未结束)

上海闵行区法院正在审理中的中石油华东润滑油销售分公司总经理等人涉嫌骗取贷款6000余万元一案,2014年9月刑事立案,至今一审尚未结束。

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中,指控该案是共同犯罪,其中三人是华东分公司人员,一人是贸易相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书指控经华东分公司总经理同意,盖章向银行出具了三份《应收帐款转让声明》和三份《关于我公司下游客户转付款的说明》,从而导致从银行骗贷6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6月28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开庭当天,由于杨佰林律师辩护的总经理因突发疾病而不能出庭,而指控其犯罪的证据全部是言词证据,杨佰林律师要求案件延期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要求未被法庭采纳,杨佰林律师据理力争,开庭不久,法庭即将杨佰林律师逐出法庭。

此后,该案又开庭两次,在法庭调查和质证环节,杨佰林律师对指控证据提出了一系列事实未查明、证据严重矛盾等意见,引起了法庭的注意,于是在已经开庭三次之后,法庭决定召开一次庭前会议。

2016年8月24日庭前会议开了一天,会上杨佰林律师以详实的举证、绘制的案件脉络图表、及犯罪时间节点一览表的方式,向法官详细陈述了指控事实错误、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的意见,杨佰林律师的意见为法庭所充分听取。庭前会议结束之际,法官两次讲到作为刑事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多年历程中,未曾见过对案件事实下如此功夫去研究,对案件事实如此负责的律师,表示自己也深为辩护律师认真的工作作风所感动,对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敬意,并表示该案将客观公正地进行审理。

联想到第一次开庭曾被这位以严厉著称的法官逐出法庭,杨佰林律师感叹:“这真是不打不成交啊!”“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刑辩律师是国家推进司法公正征途中的筑路石子,是法治天平的捍卫者。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对当事人负责,这是对刑辩律师最基本的要求。”他是这么说的,更是这么做的,且会一直将这样的执业理念坚持和坚守下去。

杨佰林告诉笔者该案他将作无罪辩护。


后记

采访结束之际,笔者获悉杨佰林律师的个人专著《经济犯罪辩护之道》将在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杨佰林律师介绍,我国对经济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经济犯罪立法也在完善过程中,因而业内对经济犯罪的辩护研究也比较少,或基本上流入与传统刑案一样的角度。在市场经济和网络化时代,经济犯罪案件正在以一个迅猛态势呈现在我们面前,并且新的经济方式和随附的新型经济犯罪会持续成为经济犯罪一个突出特点。由经济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经济犯罪案件事实复杂,案卷材料繁多,证据事实和证据采信都有其自身特点,需要辩护律师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案件事实,只有在吃透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找准案件的辩点。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要有更谦虚的学习态度、更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更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甚至是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才能胜任经济犯罪领域的辩护工作。杨佰林律师认为,经济犯罪中比较突出的刑民交叉、罪与非罪、此罪与他罪、主观推定、证据证明内容的质证、犯罪损失结果问题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未审先判”问题,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带,也是经侦机关、公诉机关不可能面面俱到的,因而都会为律师留下辩护空间,目前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为证据裁判打开了光明之门,杨佰林律师认为证据裁判对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具有特殊意义。《经济犯罪辩护之道》力求将我们团队十余年的辩护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对我国经济犯罪尤其在金融证券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融资领域刑事风险、公司犯罪等领域做了细致的调查研究,探索和实践总结。提出了一些指导性建议。借此书的出版略陈管见,以求抛砖引玉,希望能为我国在经济犯罪领域的立法、审判和辩护工作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笔者以为,本次与其说是采访杨佰林律师,莫若说更像是向其学习,在聆听杨佰林律师的传经布道,著书立说。他为青年律师树立了榜样,为同行建立标杆,为刑事辩护领域贡献着自己才智和力量,更为我国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增添了厚重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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