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作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谢乐安、实习生:谢赟
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变得更加便捷,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与人之间的社交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QQ、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的流行,使网络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扩大交友的重要渠道。然而,日渐丰富的生活也给我们带来了更多新型、复杂的纠纷,这些纠纷如果不及时解决,有可能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为此我们从宫某涉嫌强奸罪到无罪释放一案,谈谈律师及时介入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8月24日晚,宫男与况女相约宵夜喝酒,同行的还有曹某和“丁丁”,四人是在某一交友软件上认识的。8月25日凌晨5时左右,四人喝完酒来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城市便捷酒店,使用宫某和“丁丁”的身份证开了两间房,宫某和况某同住一间。根据酒店监控录像显示,二人进入房间后,况某曾赤裸下身离开过房间一次,后被宫某带回房间,至8月25日中午11时30分,二人才一同离开酒店。在送况某离开后,宫某又重新回到该酒店另开一房间睡觉休息。下午17时左右,仍在酒店休息的宫某突然被某某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强奸为由带走调查,后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原来,况某离开酒店后,向广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报案称其于当日5时至11时30分期间在增城区永宁街城市便捷酒店被宫某实施了强奸。某某区公安分局受理该案后,即时前往酒店将涉嫌强奸的宫某带回调查,并决定对宫某涉嫌强奸案立案侦查,将其刑事拘留。
宫某之父宫某某在得知其子被拘留后,联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委托广东安国律所律师为其子进行辩护。
二、公安有罪推定
根据报案人的陈述:2018年9月2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宫某相约朋友况某、“丁丁”等人宵夜喝酒后,利用欺骗、威胁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况某带至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城市便捷酒店开房,进入房间后,宫某使用暴力与被害人况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况某趁机逃离时,被宫某发现并将其拉回房间,后宫某再次对况某实施猥亵和强奸。公安机关根据报案人的陈述,进行有罪推定并予以刑事拘留和逮捕。
三、律师疑罪从无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调阅了有关证据,通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宫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第一,况某虽作了宫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陈述,称案发时宫某对其实施了三次强奸,但宫某辩解称其与况某当天并未发生性关系,况某只是帮其打飞机,且根据DNA鉴定结果,况某的阴棉未检出人精斑及有效的男性STR分型,无法证实宫某与况某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被害人况某于当天报案称,宫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带其到酒店开房,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没有给其钱,但在之后笔录中又称对方当时强奸完不知为何给了她200元钱,公安人员也从况某处缴获了上述200元。
第三,监控视频显示况某在开房及退房时表现自然,在多次有机会离开或求助时并未离开或求助。
第四,虽然有证人证实况某在案发后于当天15时许与其联系时,向其讲述了被强奸的过程,且脸色憔悴、明显哭过,但根据手机电子物证检测,况某在案发后还添加宫某的微信,且在宫某表示“我更想你、我爱你”后回复正常聊天内容,未提及该次强奸,之后15时许才反应强烈发信息称被对方强奸。
第五,况某的手机中与多人微信聊天记录均提及性交易及收费问题。
综合上述特征,律师认为:构成强奸罪需要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有奸淫妇女的故意,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宫某在主观方面虽然有与况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图,但并无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在客观方面,需犯罪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而本案中的宫某与况某即使实际上发生了性关系,也是双方自愿的结果,在客观上并不存在强奸的事实。
四、检察院客观分析:嫌疑人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多番分析论证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宫某与况某是否发生了性关系,也难以排除宫某关于双方是自愿性交易的辩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宫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随后律师代宫某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认为宫某既然是无罪释放,那么其被错误关押期间,理应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司法机关很快决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赔偿,赔偿金额共计59396.72元。
五、安国认为:律师及早介入,疑罪理应从无
一方面,从宫某涉嫌强奸到无罪释放一案中,我们不难看到,从一个民事行为到触犯刑法可能只有一步之遥,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甚至可能会引发牢狱之灾。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之道,因为律师不仅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及时、有效地帮助。同时,律师的及早介入还能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从而帮助当事人尽早摆脱犯罪嫌疑,使疑罪最终从无处理。对于被错误拘留、羁押的当事人,律师及时介入,还能为其申请国家赔偿金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以补偿当事人由于被错误羁押而遭受的各项损失。
另一方面,在民事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维护正常的民事生活秩序,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肆意妄为,更不可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蒙受冤屈。法律是我们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武器,只有每个人都遵法、守法、重法,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工作也才能有序向前推进。
谢乐安主任律师
谢乐安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北京大学金融与公司上市研究生课程班结业。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发起人,主任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余年,办理过各类法律事务数千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亿元。总部在广州,在深圳有直属分所。
1、谢乐安律师是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2、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和广东省法学会专家代表,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理工学院等多个大学的特邀研究员或客座教授。
3、2015年7月《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全国优秀律师。
4、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十大维权律师,《南方企业家》杂志封面人物。
5、全球律所精品联盟(EGLA)监事会副主席,EGLA金融委主任委员。
6、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建设工程法律专家。
7、多个政府分给网络、瑞兴医药、文化长城)的顾问。
部门的法律顾问与多家上市公司(中国科培、中教控股、
谢乐安律师在各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各仲裁机构均有大量成功代理记录。曾担任过银行业、房地产业、内外资企业等大中型企业数十家常年法律顾问。尤其擅长金融与资本市场、知识产权、公司法律事务、海事海商、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及其他民商法律事务与重大刑事案件。在法律服务领域与资本市场金融等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
谢乐安律师先后在《中国律师》、《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广东律师》等中央级与地方刊物发表过法律方面的论文数十篇,其深厚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其在客户群及所服务领域内享有盛誉。谢律师办理过得多起案件,曾在湖南、广东及全国各地均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湖南电视台、郴州电视台、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及中央电视台均有报道。《中国律师报》、《中国律师杂志》及其刊物也曾刊登过谢律师办理过的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谢律师积极为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多年来先后被广东省与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于“维护社会稳定奖”、“理论成果奖”等多个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