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法是从:一位刑辩律师的工匠精神

——访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为民律师




编者:

2016年3月5日,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工匠精神”首次出现在了政府工作报告中。那么何为“工匠精神”呢?可能很多人认为工匠是一种机械重复的工作者,但笔者以为,工匠更有着较为深远的一层意思,它代表着一个人的气质;代表着一个人坚定的意志;代表着一个人踏实的工作作风和精益求精的精神。工匠不一定都能成为这个社会大众认为的成功人士,但大多数成功人士身上都具有着这种“工匠精神”。精益求精,注重细节,追求完美与极致,不惜花费时间精力,孜孜不倦,反复改进,把99%提高到99.99%;严谨,一丝不苟,不投机取巧;耐心、专注、坚持;专业、敬业,追求进步,不断完善,日臻完美……这些都是工匠的精神内涵。

“工匠精神”虽然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供给侧改革方面提到的,但笔者认为其实各行各业都需要这种“工匠精神”。今天我们采访的主人公李为民律师就是一位在法律界将“工匠精神”发挥到极致的、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李为民从事律师职业已27载,办案逾千,单刑事案件即超过了500件,可谓身经千百战,又战果累累,且无罪辩护案例累计已达34件之多,这在中国刑辩界之共识“无罪辩护难,难于上青天”的客观事实和司法环境下,有如此经历和数十例无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我国也是屈指可数。但李为民律师却自谦道:“虽然经办34起无罪案件,但我并不是“大师”,就是个“工匠”。法律工匠、刑辩工匠,如此而已。2015年9月,我出版了《唯法是从——一个刑辩工匠的精雕细琢》一书。出版前,编辑人员曾问我,为什么自称‘刑辩工匠’,而不是大师。我说,大师要有创造性的思维、超人的才华、驾驭引领市场的能力,这些我都没有。我只是静心研读法律,让案件事实从法律上找到答案。”

那么,今天就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和了解这位自称工匠的刑辩律师吧。


李为民 律师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83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曾在检察机关工作6年。1993年作为河北省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专家参与处理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被骗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案。


社会兼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艺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专业领域  

现代化市场经济大潮中,民商事法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加强民商事法律及其诉讼研究有利于维护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为民律师以深厚的民商法功底为基础,主要从事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目前已有34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告无罪,重获自由。这一成就,在全国名列前茅。

近年来,李为民律师致力于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的研究,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2015年1月24日,《经济日报》对其专访《防范刑事风险也是企业发展要务》。2015年受全国工商联邀请到辽宁、内蒙古、湖北等地为企业家讲授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收到广泛好评。是中国第一个以法律顾问身份专职为企业提供刑事风险防范的律师。


执业格言 

案件是律师执业生涯的1%,但却是委托人的100%;律师必须用100%的努力,完成这1%的案件。


学术实践   

李为民律师注重法学理论研究,在《法学》《法制日报》《中国法院报》《中国律师》等国家级报刊发表《论控辩双方举证的失衡》《改变刑事审判的思维定势》《论故意犯罪中对危害结果的明知》《防范刑事风险也是企业发展要务》《论控辩双方举证的失衡》等论文30余篇,并出版了个人专著《唯法是从——一个刑辩工匠的精雕细琢》。


执业理念  

作为法律人,法律就是圣经。法律人既要诵读经文,更要领悟精神。

律师不是企业家,不能经营案件。律师就应当是雕刻家,对承办的每一起案件都应精心选材、深入剖析、冷静思考,精心雕琢。


对话李为民律师


赵伟主编:李律师您好!非常荣幸能够再次采访您。可否就您的亲身经历与我们分享一下关于律师,尤其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具有怎样的“工匠精神”呢?


李为民:什么是刑辩律师的“工匠精神”呢?我的理解是:

第一,要熟读法律,但不能只读刑事法律。作为刑辩律师,刑事法律的研读自然是基础和重中之重。但只读刑事法律,有时却难以对案件本身作出更立体的解读,难以做到有效地辩护。我在《唯法是从——一个刑辩工匠的精雕细琢》一书中,有两个成功的案例,都是从民商法入手分析案情的。

现在经济的发展,更多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与民商事性质是纠缠在一起的,即所谓的“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案件,只分析“刑”,不解读“民”,就会陷入到“刑”的僵局。作为刑辩律师,研读民商事法律也非常重要。其他方面的知识也很重要。而林肯的成功案例就是从“上玄月”、“下玄月”的天文常识作为突破口的。

第二,律师应多学些汉语语法及逻辑学常识。中国的法律是用汉语表达为标准的。汉语,有汉语的规则,虽然现在学校可能不专门开语法课程,但汉语是有其语法规则的,法律条文中无不体现了这种汉语规则及逻辑学知识。多学一些汉语语法及逻辑学对准确理解法律会有很大帮助。

第三,只靠沟通,不靠勾兑。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是工作关系。工作关系就只可沟通,不可勾兑。现实中见到的无论是律师将法官拉下水,还是法官将律师“逼良为娼”,最后的结果都必将是一网打尽,害人害己。

第四,1%的案件,100%的努力。每个案件对律师来说都是1%,对当事人而言,却是100%,他可能一生中就只打这一次官司。我们必须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待我们的工作、审视我们的职业。

第五,面对错案必须具有正义感、使命感。错案可能会由于各种因素而发生,面对错案,律师必须有正义感、使命感。虽然纠正错案有万千艰难险阻,但正是因为艰难,才需要律师的正义感、使命感。减少一个错案不仅仅是给蒙冤者沉冤昭雪,更重要的是,纠正一个错案,可能会起到警示作用,减少一批错案的发生,这也是在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增砖添瓦。

第六,把案卷当情书看,把辩词当做毕业论文写。现在的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动辄几本、几十本、上百本案卷。要把它当做情书来看,不放过只言片语。否则,难以发现辩护的要害在哪里。这里的“情书”,就是“案情之书”。一个被告人的口供可能有几次、几十次。表面上每次都一样,但实际上往往会有差异。我曾在一个被告人的三次口供中发现了变相刑讯逼供的事实;也曾在被告人不经意的一句话中发现了自首的事实。我的辩护词每次都会修改三次以上,多的时候会有十几稿。因为我笨,不能出口成章。我的辩护词也都有“续”,开庭前准备一份,开庭后,根据庭审时与公诉人的质证辩护情况,补充辩护词“续”,甚至“续二”、“续三”。有时会因辩护词中某一个用词翻遍各类法典、辞海,还会在百度、谷歌上搜索几遍,采诸家之长。

把自己作为工匠,判决书就是你的作品。有时虽然你精雕细琢,作品却未必能达到满意的效果。此时,不要气馁,作品的结果可能会因为其他因素而受到影响。不要说工匠的作品,就是大师的作品也有被埋没的时候,但不能因此就不坚守“工匠精神”。是工匠,就要发扬愚公移山的精神,生命不息,挖山不止,只要挖掉了压在冤假错案头上的大山,就能重见天日。


致李律师的一封信


尊敬的李律师:

我是XXXX,今天我走出看守所的大铁门,回到阔别已久的小家中。给您写这封感谢信,或者不叫感谢信,而是我对于您的认识和理解。

在我入狱之前,虽曾从朋友那里听说过您,但我们没有交往。如果不是我深陷囹圄,也许我们一辈子不会相识。现在想来,应该早点认识您。如果早点认识您,能让您从法律角度给我把关,我可能就会避免牢狱之灾。我应当转变观念,不能仅看到律师的灭火,更应该早一点让律师防火。防火胜于灭火。现在说这些虽然有些晚,但我有幸遇到您,能力高超,措施得力,将火扑灭,让我恢复自由。对此,真要从心底里道一声:谢谢!

记得您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我,您没有说什么关系、背景或者自己法律知识多么雄厚等等,而是先告诉我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公、检、法三家各自的职能,律师在每个阶段的工作,并一再让我务必坚持实事求是,绝不能说假话。更鼓励我:“坚信法律。不管遇到千难万险,一定要坚持下去。“坚持就是胜利”这句话之所以成为名言,是有哲理的,但是,更重的是“用行动来实践”这句。在听我叙述完案情后,您对案件进行了精辟地分析。从您那平和、诚恳而又深邃的目光中,从您那朴素、亲切而又坚定地话语中,我看到了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的深入,您那务实的作风和唯法是从的精神令我感动,实践也证实了您的信念。

大年初六,您就踏上取证之路。春节期间,小饭店关门,大饭店菜贵,为了给我们省钱,您连续几天在街头小摊吃饭,以致闹起了肚子。我回家后听说了这些,登时泪如泉涌。您亲自调查取证的三十多份证据材料,环环相扣,形成一个证据锁链,牢牢地锁定了我无罪的事实。您对工作一丝不苟的精神令我十分钦佩。开庭前,您将辩护词改写了五遍,开庭后,又根据庭审情况补充辩护意见。审理我案件的法官曾对我说:我没有见到如此认真的律师。正是您这份对法律的执着,视法律为圣经的信仰,才换来我无罪的结果。

听说律师界有一种说法,把较真的律师称为“死磕派”,您是否属于“死磕派”我不知道,但在这个“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现实社会中,您却唯法是从,成为“为权利而斗争”的斗士,着实令我敬佩。我在号里听说您辩护的一个案件,被告人为了早一点出去,自己都承认有罪,您却坚持为他做无罪辩护。最终,这个人被无罪释放。

我真诚地希望能够成为您的终生朋友并希望您收下我这个学生向您学习法律。

再次真诚地感谢您出色地辩护!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您的当事人:XXXX

XXXX年X月X日


赵伟主编:笔者认真读完此信,为之深深地感动和震撼,也在思考和琢磨是否将此信摘录或全文刊发于此,后经深思熟虑,笔者决定全文刊发,为何?就为了这份深深的感动和震撼,因为笔者也想将能让自己感动的好文分享广大读者诸君,分享给挚友,分享给大众……因为分享既使自己快乐,又使他人受益,何乐而不为呢!


赵伟主编:能否在此介绍下您出版这本书(《唯法是从——一个刑辩工匠的精雕细琢》)的想法和初衷?

李为民律师:27年来,我承办各类案件逾千,其中近半数是刑事案件。经过艰难地努力,许多案件最终结果是无罪,或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是法院开庭后检察院撤诉,或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做出不起诉决定,或是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截止到现在已有三十四起案件最终是无罪的结果。有朋友鼓励我,将办理刑事案件的体会写一本书。但我无能力写这样一本书,只选了十个案例(并不都是无罪的案例),把办案过程写下来,体会和心酸散落其中。

我从档案柜中抽出一册册厚厚的卷宗,翻阅那一页页陈旧的纸片,回首一个个案件的经历:在律师事务所、在看守所、在调查取证的路上、在法庭上……。案中的主人公又一次次浮现在我的眼前。细细品味这每一个案件,都是一部精彩的电视剧,或是一部沉重的小说。可惜我没有作家的如椽之笔,只能将办案的过程流水式、真实地记录下来。每个案例后面,有一篇辩护感言,算是我的一些看法。对于刚刚进入律师这一行业的新人来讲或许是个参考。


《唯法是从——一个刑辩工匠的精雕细琢》是由新华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的李为民律师的个人专著,当笔者拿到此书时,即为该书的目录提示深深吸引,即刻有了一种一读为快、一探究竟的热情。

27年律师之路,500多起刑事案件的积淀,因本次访谈篇幅所限,在此,我们仅择取和摘录部分案件中李为民律师的办案经历和感受与读者分享。文字虽少,但却足见其对刑事辩护事业的热爱,对追求公平正义的执着,在所办每一案件中精雕细琢的工匠之精神。一位刑辩工匠的唯法是从之路也在此展现给广大读者。


赵伟主编:对于“李苦禅名画被盗案”我们已有所认识和了解,此案是被告赵岩石等盗窃李苦禅等人名画,检方对被盗名画价值估算合计达23万元,按照当时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至少应当判无期徒刑。被告人赵岩石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经过您的辩护,最终法院判处赵岩石6年有期徒刑,该案虽已过25年之久,但您肯定还有诸多感受、感言和感想吧?

李为民律师:辩护感言吗?在此我想谈谈法的“精神”。律师为当事人辩护,首先要充分了解当事人及案件的全部情况,尽可能多地掌握他的个人信息。在办理这个案件时,我感到当事人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从珍惜人才的角度出发提出观点,争取承办法官的理解。我接手此案后,多次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同时了解了他更多的个人信息。赵岩石不善言辞,有些情况你不问或者不引导(不是引导他讲假话)他可能不说。比如,他为央视画春晚舞台背景、他在400多名考生中脱颖而出等情况,说明他很有才华。这些情况都是在会见他及与其家人沟通中了解到的。将这些信息反馈给承办法官时,博得了他们的同情。

律师辩护实际就是向法官解读法律的过程。律师的这种解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会影响法官。而对法律的解读,应当充分理解其精神内涵,而不是局限于条文。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突破条文并不意味着一定违法。更多地从立法的本意去研究,探讨立法的背景、目的,有助于把握法律条文的精髓,从而更准确地运用法律,也同样是维护法律的尊严。1748年,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出版他一生最重要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在这部书中,孟氏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自然现象的关系称之为法的精神。严复曾经将此书翻译名为《法意》。法意也好,法的精神也好,都是揭示了法的本质,法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既是惩罚犯罪,也是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应当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从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就应当罪刑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或者相反。贝卡里亚说过:“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利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 立法上的罪刑相适应,是司法上的前提;而司法上的罪刑相适应是立法的具体体现。没有具体的体现,就不能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达不到立法的目的。

我把案件辩护的重点放在了罪刑相适应上,努力向法官阐述《解释》与《刑法》在罪刑相适应的立法精神和二者的统一性,使法官最终基本接受了我的观点,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一名实务法律工作者,除了学习法律、适用法律之外,也应当对一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理论上的探讨,提出我们的观点,以供决策部门参考。承办此案后,我对《解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些建议,形成一篇《盗窃非等级文物的量刑断想》,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上。


赵伟主编:在上世纪90年代初刘洪民、焦城德挪用公款一案中,一审却出现了这样令人苦笑不得的一幕:法院没有判决焦城德犯有挪用公款罪,也没有判决刘洪民犯有挪用公款罪,但却判决他们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刘洪民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两年,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焦城德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先是认为焦城德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法院没有判决时检察院撤回了起诉,按照挪用公款罪起诉。法院的判决没有按照起诉书挪用公款罪的指控,判决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这样法院的判决又回到了检察院最先起诉焦城德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原点上。虽然法院的判决与检察院原来的起诉罪名相吻合,但检察院仍认为应当认定挪用公款罪,为此提出了抗诉。

二审法院开庭后认为,焦城德的行为属于有过错,但是尚不构成犯罪,故判决焦城德无罪。

关于此案请问您对于该案最终的无罪判决有哪些经验、感想可否与我们分享?

李为民律师:该案是一个从此罪到彼罪的案件。该案中法内、法外虽一线之隔,但这条线是不可逾越的!焦城德一案从开始起诉定性为玩忽职守,到检察院撤诉又认定为挪用公款的共犯,再经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二审法院以其无罪的结果尘埃落定,可谓一波三折。

当焦城德接到无罪的判决书时,已年逾花甲。本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但因为该案件没有最终结论,而未能如期办理。好在其等候的时间不算太长,结果也令人满意。如果不是这样一个结果,有可能他兢兢业业一辈子,到头来毁于一旦,退休金没有了,其晚年生活在经济上出现窘迫自不必说,给其带来的精神压力或许要带到另一个世界了。

了解焦城德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个老实人。在金融系统干了一辈子,论级别,是现行序列中最低的那种:仅仅是股级。不能说职位高的人不老实,但焦城德确实是老老实实、不敢越雷池一步的人。五十岁之后,才在一个“总共才有十几个人、七八条枪”小信用社当上“主任”。

正是因为他老实,他实在,他又坚定地坚持原则,听从上级的指示命令,最终没有背上玩忽职守的罪名。市银行开会决定,不能给外地人贷款了,对外地人的还款不好控制,焦城德坚决执行。当刘洪民要焦城德给张秀梅贷款时,他就拒绝了。

刘洪民虽然比焦城德年轻,但他曾经是焦城德的直接领导。二人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老领导说话也没有管用,还是让化肥厂贷款。如果说张秀梅代表的经理部直接贷款不还,所造成了损失无法挽回的话,此案可能就是另外一个结果了。正是焦城德坚持原则不放松而救了他。

这一原则就是法里、法外之间的一条线。迈过去很容易,但迈过去就到了“法外”。这条线是不可逾越的!


赵伟主编:90年代中期,在余厚友“8小时之外的‘贪污’案”中,被告余厚友本人都已承认收钱,承认做了假工资表来领取额外收入,基本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贪污事实证据确凿,余厚友被判处刑罚已经是不容怀疑,不容置疑的情况下,您仍顶着压力,开始认真的调查取证,且调查出余厚友只是利用自身的技能,业余时间提供了服务(绘制施工图纸),获得了应有的报酬,开庭后,检察院认真听取了您的辩护意见,且重新研究此案,认为余厚友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从法院撤回起诉,之后撤销了这一案件。最终余厚友以无罪之身走出了看守所,又是一起功德无量的无罪辩护案。可否在此分享一下您的办案感悟?

李为民律师:八十年代初期,不知道是长三角还是珠三角地区,首先兴起了“星期日工程师”。那些大城市的工程师,利用星期天到周边县里的民营企业去进行咨询、技术指导,从民营企业那里获得一些经济上的报酬。那时一周还只是休息一天,所以叫做星期日工程师。这些发达地区,处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或许是中国先从那里打开门户的缘故吧,思想解放程度比北方地区大得多。在他们眼里,法律不禁止的就可以干。而在北方人的心目中,法律明文允许的,才可以干。这就是南北方的差异。这种差异现在也没有完全改变。从八十年代南方的星期日工程师开始,一个新的理念在大江南北纵深开来。“八小时之外是我的自由”深入人心,以致有了一本杂志叫《八小时之外》。余大哥正是在八小时之外利用自己辛勤的劳动,付出艰辛的努力:编制预算、绘制施工图纸。对这些劳动完全有获取报酬的权利。但他为人厚道,又碍于情面,不愿意开口要钱,仿佛一提钱字就俗了。其实,依法取得自己的合法收入,与“俗”、“雅”毫无关系。

从法理上讲,贪污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没有主观要件,此罪不能构成。余大哥得钱是事实,但其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法院最终是接受了我的辩护观点,检察院也接受了我的辩护观点。余大哥历经两年,洗清了险些粘在身上的污点。同时,我也感谢和敬佩他所在的热力总公司的领导:余大哥没有因为此事而被免去供热分公司经理的职务。在案件没有正式撤销之前的两年中,供热分公司也一直由他负责。这也说明公司领导没有看错余大哥这个人。我也没有看错余大哥这个“学生”。


赵伟主编:上世纪90年代末,在某银行三产公司下属的电脑服务部负责人董勇振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挪用公款罪中,您用“鸡舍”理论成功的为董勇振作了无罪辩护。后法院审判委员会也认定董勇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做出这一决定后并没有直接宣告董勇振无罪,而是与检察院进行了沟通,沟通之后,检察院撤回了起诉,随后撤销了案件,董勇振又回到银行科技处担任了副处长。您曾经说过“人命关天,自由也关天”,我想在此案中,如果最终董勇振判决有罪,那么这个冤假错案将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司法的公信力更将饱受质疑。

李为民律师:在这里就要谈谈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之差异了。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不同于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在民事案件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是受到当事人限制的,即律师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发表代理意见。而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辩护权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但辩护意见并不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因为民事案件处理的是私权,对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无权处理自己的刑事责任,只能就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大小等进行辩护,最终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所以,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其辩护意见并不一定完全听从委托人的意见,但一定要是对委托人有利的。

在这个案件中,直到开庭之前,被告人始终“认罪”,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挪用公款。在我接受此案后,通过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形成了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对这一观点,被告人自己也没有想到。他当时觉得,只要是不被判实刑,别进监狱,就“烧高香”了,没有奢望获得无罪的结果。

记得在上大学期间,有一个“《刑法》上的错误”的理论。说的是当事人在《刑法》适用上的认识错误: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但法律上却认定他有罪;当事人认为自己有罪,但法律上却认定无罪。查阅现在的《刑法》理论书籍,大多已经没有了这一提法。但现实中,这种现象却是存在的。

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并不单单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到不枉不纵。

和朋友在一起,经常有人说:“你这个名字起得好,适合当律师。律师就是为民的,公正的”。我说:“律师的存在是为了公正的,但他本身不掌握天平。他是争取天平能够平衡的砝码,这个天平就是法律。我愿为当好这个砝码而做出不懈的努力。”


赵伟主编:您在某审计局局长何志国涉嫌挪用公款202万元(7笔共计)的案件,在检方审查起诉阶段即提出律师意见使得检方采纳并减掉60万元和50万元两笔款项,后检方以何志国涉嫌挪用公款92万元起诉至法院,而法院最终只认定何志国挪用公款2万元,与您的辩护意见完全一致,且法院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何志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判决即生效。此案虽然是一个有罪判决,但对您而言,辩护意见全部体现在判决书中,不能不说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律师做诉讼案件,最大的幸福莫过于自己的意见被法院采纳。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就是要用律师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为当事人服务。这充分体现了律师是在依靠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否在此谈谈您的辩护感言?

李为民律师:对于该案我是有颇多感受的。法律概念不同于民间说法,这是该案我的辩护感言的主题,一直以来,很多人没有把法律当成一门科学,一门社会科学。几千年来的发展,法律已经形成一门社会科学,一个独立的学科。既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必然有它自己的

研究对象和领域,也必然有它一些规范的概念。虽然不像医学等自然科学那样,平常人不容易看懂,但有些概念也并不是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法律赋予了它特有的含义。

200多年以前,拿破仑就想从立法上解决这一问题,但最终未能成功。据说,拿破仑在主政制定《拿破仑法典》时,曾要求立法者将法律条文的通俗性达到无须法学家再进行解释的程度,也就是让老百姓自己读了法典不需要借助法学家的解释就能明白法律。但《拿破仑法典》出台后仍没有达到这一效果。为此,拿破仑甚感遗憾,甚至认为这部法典是不成功的。

由此可见,一些法律概念,法律上有它自己独特的含义。需要法学家解释法律,更需要司法人员根据法律上的含义理解现实中的行为性质。比如“法人”这一概念。法律上的“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现实生活中,许许多多的人会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叫作“法人”。我见过一些公司的经理在名片赫然印着“×× 公司法人”的字样。也有一些机关的文件中将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提法。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的旁白也将“法定代表人”说成“法人”(2008 年 12 月 29 日《今日说法》关于评论“清脂三天瘦”的节目中有此旁白)。

在何志国这一案件中,无论是何志国还是穆仁师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对“合伙”这一概念从一开始就不明白其在法律上的含义,他们所说的“合伙”也不是法律上的含义。这两人甚至都承认过他们的行为是“合伙”。其实他们所谓的“合伙”,并不是法律上的合伙概念。你办企业,我为你筹措一些资金,培植税源,扩大财政收入。你完成了你谋利的目的,我也为区里招商引资做出贡献。但他们没有合伙的目的、合伙的行为、合伙的利润分成、合伙的出资方式、合伙的责任承担等这些法律上“合伙”所要求的构成条件。隆基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何志国与穆仁师没有合伙的行为,二人也没有合伙企业,何志国的行为主要为隆基公司筹措资金从中介绍,起到搭桥的作用,他本人并没有挪用这些单位的公款,其行为显然不构成挪用公款的性质。挪用2万元之事,尽管一开始还认识不到这是挪用,认为只是暂借一下公款。但这就是挪用公款的性质。对于其余的 200 万元,无论他是否承认,都不构成挪用公款性质。

在办理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不懂法律上那些术语,但专业人员应当从法律规范的含义入手,弄清楚对行为的定性是否符合法律上的科学定义。法律概念毕竟不是民间说法。


赵伟主编:在某城投公司副总经理涉嫌“贪污”300万元巨款案中,其妻子始终她不相信魏永明贪污,魏永明被拘留后,经过全家的讨论研究,决定请律师。但请律师,请谁?律师遍地都是。一家人研究了一夜,又找到他们的熟人打听、了解,最终确定找您。在魏永明被拘留后第三天,其妻即委托了您为魏永明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因这个案件是纪委负责的,在会见上又数度受阻,而您不懈的提交会见意见,直到一个多月后检察院才安排了第一次会见,而此案件之后也成为您会见次数最多的一个案件,共会见16次之多(大部分是在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

检察院此案的办案人对该案审查地非常认真,对于您屡次三番地提交辩护意见没有反感,还给予了非常积极地评价,他认为您对当事人非常负责。后经检察委员会研讨决定,接受您的辩护意见,认为魏永明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但这时魏永明并没有被无罪释放,案件起了波澜,魏永明又被指控了一个新的罪名——滥用职权罪,并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中,您对检察院指控的魏永明犯有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做了无罪辩护,但终究魏永明还是被以这个罪名判处了一年零一个月的徒刑。刑期从2003年12月10日至2005年1月 9 日。

魏永明2004年12月17日接到判决书,上诉期满是 2004 年 12 月 27 日。如果上诉,案件再转到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还没有审查,刑期已到。而当时魏永明已经辞去了公职,对于这样的判决,尽管心里不服,但他决定不再上诉。您作为魏永明的辩护律师,我想在这个案件中,对于上诉与否您肯定是有些遗憾的。

李为民律师:是的,魏永明一案就是曲折前进道路上的遗憾。但通过这个案件,我也感到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这说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进步,只是前进的道路总是迂回而曲折的。

该案虽然将魏永明以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个月,但毕竟没有认定其贪污290万,作为承办律师,我亦感到欣慰。290万的事实,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查清。但为什么还认为其构成贪污罪提出起诉意见?我认为,还是有罪推定的谜团没有破除。

城投公司管理工程,其职工作为股东的海天公司承揽工程,为了避嫌,又成立华梁公司,肥水不流外人田。但这与贪污城投公司的公款是不同的性质。

成立华梁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贪污,而是为了承揽工程,从中赚取利润。虽然有瓜田李下之嫌,但瓜田李下不一定就是偷瓜摘李。偷瓜摘李必须有充分的证据。靠证据定案,这是每一个司法人员办案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实行起来却并非易事。往往是对证据进行剪裁,为我所用。这实际上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全面收集、审查、适用证据的规定。

办案的过程,就是搜集证据、鉴别证据,用证据说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清朝有一本书叫作《刑幕要略》,说的是刑名幕友办案的事。作者用“龙”与“珠”比作案件事实与法律的关系:“案犹龙也,律犹珠也。左盘右旋,总不离珠”。就是说,案件事实,围绕法律,而不是用法律来迎合事实。律不可改,但事实证据可以为我所用进行剪裁,可谓“削足适履”。实际上,就是先确立对案件事实定性的主见,再对证据进行剪裁,达到定案的目的(见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第 73—81 页)。说到底,还是有罪推定的思想没有破除。在有罪推定思想的支配下,对证据的鉴别、审核、适用必然进行剪裁。

在我承办这一案件中,为了破除有罪推定的谜团,我从成立华梁公司的目的入手,提出了成立华梁公司不是为了贪污,而是为了海天公司承揽工程避嫌这一观点,进而提出工程款到海天公司之后去向的事实证据、魏永明转股证据、整个工程没有进行决算的证据、从城投公司调出、从开发办辞职的证据。通过这些证据说明魏永明没有贪污的事实。这些证据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提到,但魏永明早就“交代”了这些事实。通过这些事实,拨开了成立华梁公司就是为了贪污,款到海天公司之后就是构成贪污的有罪推定谜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摘掉了魏永明“贪污290万”的帽子。

至于最终认定魏永明滥用职权,判处有期徒刑十三个月,是我等律师力所不能及也。


后记

唯法是从——一个刑辩工匠的精雕细琢。这是对李为民律师生涯、刑辩之路最好的诠释。

以事实为基石,以证据为刻刀;以法律为圭臬,以公正为追求。这是李为民律师数十年如一日的坚守和坚持,正因为有了这份坚守和坚持,让李为民律师在代理、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赢得了当事人肯定和获得了司法办案人员的高度评价。

从百亿美元的惊天大案,到李苦禅名画被盗案的神奇转折;从被起诉的惊人重罪,到公诉机关主动撤诉……27年执业,34 起无罪,一个至今仍在崎岖的法律道路上砥砺前行的资深律师,一个对待案件如同艺术品般精雕细琢的刑辩工匠,以严谨的态度,尽职而又尽责的执着精神在每一个疑难、复杂、跌宕起伏的案件演绎着传奇,拯救着那些无辜却面临失去生命和自由的人们。李为民,他无门无派,仅奉法律为圣经,唯法是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