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正气,勇仗人间正义——访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卢云律师

一身正气,勇仗人间正义——访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卢云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所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市

所在机构: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

一身正气,勇仗人间正义

——访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卢云律师




卢云 律师


内蒙古十佳律师。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


卢云律师生于1954年8月28日,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1971年1月刚满16周岁时在某国有企业参加工作,有着较为丰富的生活阅历,曾任原内蒙古集宁绒毛厂党委委员、第一副厂长(按副处级干部管理)。通过在职业余自学等非全日制求学途径,先后完成了汉语言文学和法律两个专业的高等教育学业。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1993年4月起在原乌兰察布盟经济律师事务所兼职执业,1998年1月从副处级职务上卸任,转为专职律师。2001年初,创办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在建所的同时同步建立律所党支部。

现担任:乌兰察布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乌兰察布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获得的荣誉

2003年7月,被中共乌兰察布直属机关委员会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04年7月,被中共乌兰察布直属机关委员会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04年7月,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为“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06年7月,被中共乌兰察布直属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2年2月和2013年2月,连续被乌兰察布市司法局评为乌兰察布市“优秀律师”;2011年7月,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党务工作者”;2016年7月1日,被乌兰察布市司法局党组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16年9月,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评为“全区十佳律师”。2007年8月,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纪念活动中,记述卢云律师业绩的《擎起正义的旗帜》一文,被杨晶、陈光林等任顾问、李魁任编委会主任、阿云嘎主编的大型文献《内蒙古辉煌六十年——春风化雨》集收录(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一版第336页—339页),并被文献编委会评为“法律服务先进工作者”;2008年10月,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中,记述卢云同志业绩的《利剑高悬维正义》一文,被中共中央党校理论动态编辑部编辑的《求是先锋》一书收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379—382页);2015年1月,卢云及律所团队成员的业绩与经典案例被收录江平教授作序的《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第3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第261页—263页、350页);2015年5月,卢云及律所团队成员的业绩与经典案例被收录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编著的大型史册《祖国先锋当代杰出人物风采录》(中国言实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第342页—346页);律所和律所主任卢云律师的对律师事业执着的追求精神和业务贡献持续受到多家媒体的关注。2015年12月,律所主任卢云和律所的事迹《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又被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的《开拓新征程实现复兴梦》收录;2017年7月,被评为内蒙古草原英才工程法治人才。


律师情缘

1997年岁末之交,时任内蒙古集宁绒毛厂党委委员、第一副厂长的卢云又一次处于人生道路的转折的关口,又一次面临人生道路的选择。他临危受命,被派往濒临破产的集宁绒毛厂任职。尽管他对事业无限忠诚,尽管他不计个人得失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但终究未能阻挡企业破产和关门走人的命运。他没有向组织部门提任何要求,毅然选择了职业律师的生涯。从这一天开始,他把律师事业作为自己毕生为之奋斗的事业。这一年他44岁。

在律师行业全面推进国办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进行合伙制改造的背景下,为了团结凝聚具有共同职业理想的律师同仁共同开创宏图伟业,卢云律师于2001年初,发起组建了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从此,卢云律师把自己的全部身心都交给了自己寄予深情的事业,成为一个完全为事业而生活的人。一年到头,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以上,几乎没有休息过节假日,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了律所建设和律师业务之中。因受经济文化发展条件的制约,乌兰察布市律师行业发展基础薄弱。卢云律师孜孜不倦、矢志不逾,为在乌兰察布地区开拓一片律师事业的绿洲,真正算得上是呕心沥血!

“同声”的寓意是“同声伸张公平正义,携手共创宏图伟业”。同声律所在一则宣传文稿中写到:“我们同声相应,我们同心同德,我们用坚如磬石的团结营造坚不可摧的律师团队。我们肩负着建设法制社会的重任,含辛茹苦,不辞万难迎战一次又一次的挑战!我们勤勉尽责,竭诚为委托人服务。在我们心中,唯有法律和正义!”这是同声同仁共同的心声,也是律所精神面貌真实写照。同时,也确切的反映了同声律所的奋斗历程。

在卢云律师的带领下,同声律所事业蓬勃发展,队伍不断壮大,业务领域和规模不断扩大。全体同仁以坚定的法治信仰、追求卓越的进取精神、顽强坚毅的工作作风、高度凝聚的集体观念、诚信执业的自觉意识、坚持真理的品格与勇气博得了委托人的深深信任,获得了良好的口碑与社会信誉,当之无愧的担当着当地律师行业的排头兵。

在二十四年的执业生涯中,卢云律师在广泛的业务领域均有涉猎和建树。在刑事辩护领域也业绩不菲。近年来,他以更多的注意力投入刑辩业务中,业绩颇为丰厚。


刑辩业绩与刑辩故事


刑辩业绩:渎职案件辩护

武强等四名看守所民警被指控共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与本所于春红律师共同担任武强的一审、二审辩护人,卢云律师从始至终担任武强的辩护人,为武强成功作无罪辩护。

历经审判程序:一审、抗诉、二审;重审、再抗诉、再次二审;再抗诉、再审。裁判文书:内蒙古商都县人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商都县人民检察院内商检刑抗字〔2008〕1号《刑事抗诉书》;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2008〕乌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商都县人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商都县检察院内商检刑抗字〔2008〕2号《刑事抗诉书》;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2008〕乌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内检刑抗〔2009〕第1号刑事抗诉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2011〕内刑抗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最终裁判结果:驳回抗诉,维持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2008〕乌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宣告武强无罪的判决。

辩护亮点:武强的职务是管教员,而并非看守员,没有对在押人员出入监室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2)在押人员得以脱逃是由两个关键环节失控所致,均非武强的过错所致。


刑辩业绩:贪污贿赂案件辩护

刘XX涉嫌行贿案,与本所于春红律师共同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对自治区一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分别作出的内容一致的笔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以充分的理由提出否定意见,促使法庭重新委托鉴定,推翻原鉴定意见,最终法庭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决。

审判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裁判文书:〔2010〕乌前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


刑辩业绩: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辩护

在云鹏清等26人被指控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中,为被告人狄和平担任一审辩护人。狄和平被指控的罪名有两项:一为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二为敲诈勒索罪。卢云律师从两个侧重面为狄和平提出辩护意见:一是狄和平被指控的事实均为打工行为,不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二是在被指控的敲诈行为中,狄和平虽然参与了一些边缘性的活动,但在主观方面对于他人敲诈勒索的目的并不明知,客观方面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胁迫被害人交出钱财的任何行为,希望法庭定罪时持慎重态度。

审判机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2009〕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狄和平未被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单纯以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刑辩业绩:毒品犯罪案件辩护

在李建平等26人被指控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中,与本所于春红律师共同担任被告人倪成永的辩护人。其中,倪成永排列第七位,被指控参与毒品犯罪十一起,涉案数量大。卢云、于春红律师从应当对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进行严格区分,分别适用刑罚,而不应当进行混淆;倪成永的涉案行为绝大多数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而并非买卖毒品的行为;对涉案物品应当准确计量等几个方面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提出有利于倪成永的辩护意见。以上辩护意见基本上得到法庭的采纳。

审判机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2012〕乌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倪成永被已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5000元;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辩业绩:可能判处死刑的杀人案件

2006年12月17日夜间,被害人王某、邢某夫妻二人在家中被赵龙、吕俊、冯晓东等三人入室抢劫,并被双双杀害,巩文斌在户外望风。公诉机关以四名被告人共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卢云律师带领多名助手,在不同的审判阶段,为冯晓东辩护。成功的为作为主要实行犯之一的冯晓东免除死刑。

历经审判程序:一审、二审、重审、再次二审。

审判机关:一审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判文书与裁判结果:〔2009〕乌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从犯判决冯晓东无期徒刑;〔2010〕内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2010〕乌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冯晓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内刑一复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2010〕乌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冯晓东的判决。

辩护亮点:在该案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太大,冯晓东为主要实行犯之一的前提下,辩护人冷静和理智的提出了对冯晓东与首犯应当区别对待的辩护意见,实现了有效辩护。尽管该案重审后裁判结果有所变动(这一变动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但终究免除了冯晓东的死刑,实在来之不易。


刑辩业绩:强奸案辩护

冯亚坚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不到两年半又被以强奸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冯亚坚以暴力、胁迫手段,在一年零九个月的期间里多次强奸妇女七人。卢云律师与本所额尔敦图律师共同担任冯亚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成功的实现了排除指控强奸妇女六人,只认定强奸一人的有效辩护。

审判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2011〕赛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冯亚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辩护亮点:从排除侦查机关引诱性取证所收集证据入手,深入分析被告人与六名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发展过程、发生性关系的场所和环境、性关系的持续时间等具体细节,选择突破口,成功实现了排除其中六起指控的有效辩护。

2012年《刑诉法》修改以来,卢云律师尝试将刑事辩护的职能提前到审查批捕,甚至侦查阶段,也已经有过两次成功的案例。卢云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案件还包括:非法发放贷款案、非法经营案、集资诈骗案等等。


刑辩故事:浩然正气,捍卫社会正义——18年前一次惊心动魄的刑事辩护

1998年初夏的一天,一个面容清秀但却愁容满面的年轻女牧民,在亲属的陪伴下来到卢云律师当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求助。泣不成声的向卢云等律师诉说自己的不幸遭遇:1997年冬季临近春节的时候,在空旷的草原上,她只身一人徒步放牧,照料着由200多只大小绵羊组成的羊群。每天早出晚归,被两名不轨之徒死死的盯上,连续两天调戏骚扰,欲行不轨,女牧民仓皇躲避,但迫于生计,第二天还得继续牧羊。第三天,灾难降临了。女牧民在人烟罕至的草牧场,被两名不轨之徒死死纠缠无法脱身。虽然奋力抗争,但终究敌不过两名身强力壮的男子,被强行摁倒在地,任意猥亵凌辱。女牧民棉裤的裤裆被不轨之徒撕得稀烂。屈辱难忍、愤怒难平,女牧民及其家人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持续控告,因其中一名不轨之徒的亲属曾任当地基层法院的院长,时任比法院院长权势更大的官位而无人置理。从此女牧民走上了漫长的上访求助之路。

卢云律师和律所同伴们在倾听了女牧民悲痛欲绝的倾诉之后义愤填膺,一种伸张正义的社会责任感油然而生。在倾诉中,女牧民还谈到,由于不甘心被侮辱,身上多处被不轨之徒抓伤、踢伤、打伤,尾骨处至今疼痛难忍、坐卧困难。律所决定由卢云律师主办,为受凌辱而无助的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控告。首先委托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医室对女牧民进行伤情鉴定,固定被害证据。鉴定结论为尾骨骨折,构成轻伤。在大量收集证据和对案情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卢云律师协助女牧民,以两名不轨之徒涉嫌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罪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女牧民在上一级公安机关催促督办案件时,就在上一级公安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被下一级的公安机关以“诬告陷害”的罪名当场戴上手铐带走,直接押解回当地关押。紧接着,其丈夫也被以“故意伤害”的罪名刑事拘留。理由是其中的一名不轨之徒缺失了两颗门牙。一口咬定是被女牧民的丈夫用羊叉打掉的。经事后查实,女牧民的丈夫当时根本不在场。卢云律师和本所的另两名律师组成团队,分别担任女牧民和其丈夫的辩护人,义无反顾地担负起这次沉重而充满风险的刑事辩护的职责。

在1998年萧瑟深秋里的一天,女牧民被指控“诬告陷害”、其丈夫被指控“故意伤害”一案,在当地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的气氛格外肃杀和紧张。出行前,卢云律师及其团队成员竟有一种“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感慨。审判长宣布开庭,女牧民及其丈夫被链着一只手铐带入法庭,给人们平添一种酸楚的感觉。举目向旁听席望去,可以容纳数百人的法庭黑压压地坐满了公检法机关的人员,手持警械和对讲机,不停地进行庭内庭外的呼叫与联络。卢云律师及其团队成员以大无畏的气概,大义凛然地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公诉机关出庭的是分管副检察长和公诉科长。公诉机关矢口否认女牧民被强制猥亵的事实,称女牧民持续一年所进行的控告属于“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而辩方提交法庭据以证明女牧民被强制猥亵的物证——被撕烂裤裆的棉裤是“被告人自己撕烂的”。

围绕着女牧民被强制猥亵是真是假,不轨之徒的门牙是在女牧民正当防卫的搏斗中被磕掉的,还是被其丈夫故意伤害打掉的,案发当时女牧民的丈夫是否在场,以及女牧民的尾骨损伤是否构成轻伤等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经过整整三天激烈的交锋,控方精心编织的证据体系全面崩溃。该案惊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交办,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组织对该案进行了专题调研。走过了荆棘丛生的诉讼之路,经过艰难的博弈,蒙受屈辱而又遭遇牢狱之灾的女牧民和她的丈夫终于摆脱了噩梦的缠绕。

由于此案,卢云律师获得了铮铮铁骨,一身正气,勇仗人间正义的社会声誉。


刑辩故事:深入探究事实真相,勇于坚持真理,顽强履行辩护职责——一次守护正义的成功的无罪辩护

基本案情:2007年3月9日晚22时许,内蒙古某看守所关押的未决犯xxx,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竟然窃取监区大门钥匙,从监区外对大门进行反锁,堂而皇之的脱逃。xxx之所以得以窃取监区大门钥匙,是因为其通过监室里的对讲门铃与看守员乙某通话,请求出监室喝水、看电话。乙某违规准许,并指使一名留所服刑人员打开监室门锁将未决犯xxx提出监室,带入内值班室喝水、看电视。Xxx突然发现监区大门的钥匙就搁在值班室的办公桌上,立即产生窃取钥匙开门脱逃的意念。于是偷偷窃取监区大门钥匙,打开监区大门,从外反锁,越过外围墙脱逃。当时包括丁某在内的几名民警和若干被允许在监区内自由活动的在押人围在监控室里打扑克,值班看守员丙某正在看电视,乙某在巡视监区,没有人注意到xxx的异常举动。

监区大门的钥匙被xxx窃取,有关背景事实是看守所的带班领导甲某因有朋友邀请外出聚餐,将按规定应由自己保管的监区钥匙交给管教民警丁某,托付其在下班后将在监区外劳动的留所服刑人员带回监区。看守所的民警分为看守员和管教员两个系列。看守员负责对在押人员的提押和看守,上轮转班;管教员负责对在押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常规管理,上行政班,但晚上需要轮流在晚上值班。丁某系管教员。当天在下了行政班之后需要留所晚上值班。他遵照代班领导的托付,下班后将在监区外劳动的留所服刑人员押回监区。因连续值班感到疲惫和无聊,便召集在监区值班室里屋的监控室内打扑克。晚21时许,甲某中途回到看守所,看守员丙某从管教员丁某手中取走监区大门钥匙给甲某开门。甲某进入监区后与丁某等一起打扑克。监区钥匙究竟是丙某已经交还甲某,还是仍由丙某掌管,两人在事后各执一词,无从查证,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丁某当时已经不掌管钥匙。

几分钟之后,正在看电视的值班看守员丙某发觉xxx不见了,疑惑是否出了问题,立即向带班领导甲某汇报,甲某组织所有的值班干警紧急行动,在监区内外反反复复搜寻,但xxx踪迹全无。十多天后,看守员丙某的儿子发现xxx的行踪,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此案由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下属的某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在押人员脱逃系多因一果所致,并且特别强调丁某召集数名民警在监控室里打扑克对于造成值班看守员注意力分散的作用。公诉机关认为,看守所所有当天值班的干警均存在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渎职行为。因此,对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均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提起公诉。此案由对应的基层法院一审。卢云、于春红律师作为丁某的辩护人出庭为丁某辩护。

此案是自治区检察院密切关注的敏感案件,基层检察院和法院对此案的处理高度谨慎,律师的辩护难度和压力也非常大。接受辩护委托后,卢云律师等多次会见当事人丁某,认真听取丁某对于案情的陈述,仔细研读了全部案卷材料,走访了熟悉看守所工作的有关非涉案干警,调取收集了看守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对看守所的建筑结构、警戒措施、干警的分工与职责、在押人员得以脱逃的关键环节等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在法庭上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1)在发生在押人员脱逃事件的看守所内,看守员和管教员是有明确分工的。丁某的职务是管教员,不是看守员。《看守所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值班巡视工作要求,是由看守员执行的,而并非是对管教员的要求。管教员并无对在押人员出入监室进行管理、对监区与监室门锁的牢靠程度和钥匙进行管理的职责。(2)在押人员得以脱逃是由两个关键环节失控所致:一是在押人员xxx被看守员丙某违规提出监视,允许其到值班室喝水看电视;二是监区大门钥匙失控。两个环节的漏洞均非丁某的过错所致。丁某召集他人在监控室打扑克虽然有过错,但与在押人员xxx得以脱逃并无因果关系。丁某不存在刑法上的玩忽职守行为,没有理由为他人的过失行为去承担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一审判决宣告丁某无罪。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在一审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一次开庭审理,裁判结果依然是丁某无罪。检察机关再一次提出抗诉,这一次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无罪判决的判决。但是在无罪判决生效后,自治区检察院又依审判监督程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高级法院经慎重的开庭审理,最终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此案从一审到再审,历时近5年,对辩护人的耐力是一种严峻的考验。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中,卢云律师等都忠实履行了神圣的辩护职责,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中都对事实、证据进行重新梳理,并对辩护意见的切入点做出新的选择,每一个程序都提交全新的辩护词,最终以无罪判决的胜利告终。

为被指控“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看守所管教民警丁某作无罪辩护,是卢云律师一次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也是突出彰显卢云律师坚持真理的品格、对职业的忠诚和顽强意志力的一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