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器,益修益善

——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温克志律师




编者:

法者,国之公器也。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人民生活稳定的重要的国家机器。作为法律人更要能深刻理解法律对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对法律应有敬畏之心,而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全民崇法、信法守法也成为我国当前依法治国战略的重中之重。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可谓史无前例,这是几代法律人艰辛的付出和努力的成果,法治之路何其艰难,或唯有亲历者方更能感同身受,虽经历诸多曲折和艰辛,但毕竟是一直在进步的。

今天我们要采访的主人公温克志律师,其从事法律工作已近20载,且是为数不多能够从法理高度解读司法现实的一位博士律师。尤其在刑事辩护中,他主张:“辩护要有理讲理、心平气和,言简意赅、不温不火,要几句话即能将问题说清道明。”其有条不紊的法律意见提出后,总能让司法办案各方人员所接受。他坦陈:“只要遇到的司法办案人员是公正的、讲理的,我总会力求与其进行真诚的、有效的沟通,当然若遇到违法、无理的人员时候,我更会以我独特的方式来抗争,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抗争精神是必须具备的品质,这是毫无疑问的。”

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温克志律师深厚的法学素养、高洁的品德心性、与人为善的处事方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总能令司法办案人员、当事人深感敬佩和敬仰。这就是温克志律师,一位学院派律师的优秀代表。


温克志 律师


法学博士,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和工作经历

1993年9月~1997年7月,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10月~2003年8月,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检察院检察员,担任过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2003年9月~2006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8月~2011年9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10月~2014年12月,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9年9月~2012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研习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及证据制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9年10月~12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5年1月至今,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社会兼职

2009年至今获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院兼职教授,校外导师,讲授刑事诉讼及辩护实务。

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至今。


主要业绩

温克志律师在执业过程当中,充分展现了优秀的职业素养。工作中十分尽职尽责,心理承受力强,务实、稳健;热爱学习,善于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储备厚重;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多种类型纠纷法律关系及解决方式;善于沟通、合作,工作阅历丰富,善于应对疑难复杂局面;热爱生活,热爱家庭,有较强社会责任心。

自执业至今,成功办理过多起刑事案件、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案件。部分重大刑事案件:1.孙某某重大贪污、受贿案;2.陈某某受贿案;3.王某受贿案;4.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5.李某诈骗案;6.王某某介绍贿赂、行贿案7.卢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8.黎某抢劫案死刑复核9.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10.宋某妨害公务案;11.肖某某贪污案;12.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李某某妨害公务案;15.曲某职务侵占案;16.王某某虚开发票案;17.陈某某受贿案;18.王某某行贿案等;19.张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20.苏某某非法拘禁案等,均取得不菲成果。部分重大诉讼(民商)仲裁案件:1.某某商用软件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纠纷案;2.陈某诉上海某某华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3.联通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华清港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4.上海欧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紫光某某商用软件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5.沈某某等诉某某商务中心公共场所管理人侵权责任纠纷;6.朱某诉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7.张某某诉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均取得优秀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主要著述

温克志律师勤于研究思考,工作学习之余撰写并发表多篇文章并著述:1.2001年,《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冲突刍议》一文获地区检察系统调研论文大赛一等奖;2.2003年,《试论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发表于《江西检察》2003年第三期;3.2004年,《原案再审与漏罪追诉——无法合并的两种程序》,发表于《中国诉讼法判解》(樊崇义主编,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4.2005年,《管辖权的冲突与追诉时效的计算》,发表于《中国诉讼法判解》(樊崇义主编,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5.2005年,《实证规范视野下的侦查监督三要素》,发表于《检察纵横》2005年第1期;6.参加宋英辉教授主持的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中国证据法学研究述评》(宋英辉、汤维建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撰写“证明标准”一章,计3万字;7.参与编译证据法学泰斗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著作《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承担两个章节的翻译工作;8.2010年,《关于量刑程序改革几个难点问题的思考》,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9.2010年,《遏制刑讯与程序性制裁和制约》,发表于《法制日报》2010年11月3日第12版;10.2010年,主编《农村常见刑事犯罪案例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11.2011年,《刑事诉讼程序论》(陈卫东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4月版),撰写第二章“刑事侦查程序研究”;12.2011年,《侦查权配置比较研究》,载《理论界》2011年第10期;13.《涉外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印象

谈笑间流露着淡定与从容,举手投足中透露着睿智与儒雅。大量的法学论著更诠释着其是一个爱学习、爱思考的人,一个对法律事业,对法治社会充满热爱和激情的法律人。在其近20年的法律人生岁月里,无论是在法庭还是在课堂,无论是在刑检系统还是在各大专业学术研讨会、论坛上,哪怕是一个内部讲座,他抛出的观点都可谓犀利、惊人。他自己也坦言:“律师就是不要怕得罪人,要么就不要做律师,要永远记得自己是个律师。”鉴于其在若干次重大学术会议上敢于仗义直言,圈内朋友戏称其为“温大炮”以彰其慷慨激昂本色。 


学院派律师是这样炼成的

20世纪的1997年,温克志大学毕业即被分配到了老家江西吉安吉州区检察院,从检察员到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这一干就是6年。6年的历练,使其在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刑检工作经验,但自感法学理论亟待提升的他却在将得到进一步升迁之际选择了求学之路。2003年,他走进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成为一名全职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知名诉讼法学者吴宏耀教授。在其意识里,深刻认识到“人生本来就这么几十年,再不抓紧学习就晚了”,并以此为圭臬刻苦研学了三年。2006年硕士毕业后,温克志即选择了自己更钟爱的职业——律师。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执业3年后,爱学习,善学习、思考的温克志又于2009年报考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研习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及证据制度,师从著名刑事法学家戴玉忠教授和陈卫东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当然,律师实务——刑事辩护工作一直是他的最爱。自2009年至今温克志还获聘担任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院兼职教授,校外导师,讲授刑事诉讼及辩护实务。忙碌之余,每周都会抽出时间到法大校园,将自己工作实践中的理论与实务经验无私的奉献给青年学子们。同时,投身于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该委员会的建设与提高提供了做出了努力。




公安机关切忌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张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案发:张某,化学博士后,中国掌握高端合成树脂(手机电脑等电路板基本原材料)生产加工技术顶尖人才,为了支持家乡建设与他人合作,在家乡建厂生产合成树脂,打破了国外巨头垄断,在与国际巨头激烈竞争过程中为民族产业抢占了部分市场份额。但是,在正常合作生产过程中,因某些无以言状的原因,被认为系使用他人备案资质而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拘措施。

辩护:温克志律师介入后,及时调查核实并整理出了法律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温克志律师道:受张某家属及其本人委托,本人参与贵局查办的张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的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了张某,了解了涉案事实的部分信息,并数次与贵局相关办案人员沟通并反映情况和意见。在此基础上,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就案件处理提出相应初步法律意见,以求贵局妥善处理本案。

综合所掌握的有限信息所反映情况,本案是否认定为犯罪,焦点在于张某及其宿松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汉诺公司”是否使用安徽某树脂有限公司(下简称“大松公司”)的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丁酮。贵局承办部门认为,张某及其汉诺公司涉嫌使用了大松公司的备案证明从事了上述行为。

辩护人认为,张某及汉诺公司在民法意义上和刑法意义上均没有使用大松公司的上述资质,其与大松公司之间是实质性的生产经营合作关系,而不是非实质性的承包租赁合作关系。

关于‘实质性的生产经营合作关系’与‘非实质性的承包租赁合作关系’之间的区别和认定,形象地说,前者属于‘串列式’合作关系,各方分工合作共同承担管理、采购、生产、销售的前后序列的职能,形成实质性的相互配合且相互制约的闭合的有机整体,对外法律上的责任主体只有一个,不存在法律上的谁使用谁的资质问题;后者属于“并列式”合作关系,一方通过承包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另一方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要素资源,但各方只存在形式上的分工,不存在实质性的合作,管理、采购、生产、销售等实质性的前后序列的职能,均只属于承包方或租赁方,但发包人或出租人共同属于对外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主体,存在法律上的谁使用了谁的资质问题。前者典型的有技术+平台模式,后者典型的有借用资质参与工程招投标或租用牌照进行运营模式。综合有关信息来看,认定张某及汉诺公司与大松公司之间系“串列式”合作关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反,认定二者之间系“并列式”合作关系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概要如下:

第一,“技术+资金+平台”合作模式决定了双方是“串列式”的合作关系。据悉,在确定实行“技术+资金+平台”合作模式后,双方就形成了一方管生产、一方管平台、共同经销的紧密合作关系,各管一块,共同发展,谁也离不开谁,谁也不必离开谁。换句话说,张某一方若没有技术和团队,大松公司一方没有可能和他合作;大松公司一方若没有厂房设施和特殊资质,张某也没有可能和它合作。大松公司不是建好了厂房申办了资质等着出租出借给他人以收取固定收益为回报,而是以厂房、员工、资质等平台要素为条件将张某纳入到自己的生产体系中,从而以一个完整的生产管理体系独立经营和发展。大松公司不是向外有偿出租出借生产要素以供张某完成独立的生产经营体系,而是将张某等技术要素纳入自身环节以完成自己独立的生产经营体系。张某也不是租用借用大松资质、厂房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将自身及团队“嵌入”到大松公司的平台从而成为其生产链上的最重要环节。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均有足够的物证、书证证实。由此,无论从民法、刑法意义上,在法律主体上,无论如何都不能认定张某及汉诺公司使用了大松公司资质而成为对外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法律主体。

第二,在证据效力评判上,应当坚持物证、书证优于言词证据的法定的客观定案原则。据悉,尽管物证、书证表明本案双方属于紧密合作关系,但贵办案单位也查到部分证据显示可能存在出租出借备案资质的情形。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在进行证据效力评判时,物证、书证结合关键言词证据,其证据效力要优于言词证据甚至少量与事实不符的书证。坚持这一原则,可以尽最大可能的避免事实认定错误。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实际上就是确定了这一证据规则。在本案中,如果不坚持这一原则,而是带着倾向性认定去综合评判证据,最终导致使用他人资质的主观认定偏差也是在所难免。

第三,在法律适用评价上,发生貌似民刑模糊不清时,应当坚持刑罚谦抑原则。据悉,对于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嫌疑存在一定争议。就民刑边界区分不清导致的案件处理问题,近年来曝光于媒体的案例并不少见,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对司法机关和相对人均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就查办案件而言,存在分歧本身就表明案件定性存在问题。因为,只有事实模糊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同的人才会发生到底是一般民事行为还是刑事犯罪的认识困境。在此情况下,会转变为法律适用问题,引发民刑之争。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严格甄别民刑边界,慎重介入经济纠纷,即是在建设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深刻时代背景下提出的。无数的深刻教训证明了一条铁律:当发生民刑模糊不清时,持有罪推定立场,非要动之以刑总是会引发长久的对抗和纷争,案结不了,事了不了;持无罪推定立场,坚持刑罚谦抑慎刑慎罚,总是能形成和谐友善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最终达成善治良治。

鉴于掌握素材极其有限,偏差在所难免,以上意见谨供决策参考。

该法律意见书引起高度重视,最后张某被取保释放并撤销了刑事立案。

温克志律师进一步道:“对一家一国而言,人才就是财富,是社会精英,是综合国力的体现,但在某些人看来,人才却是唐僧肉。人才往往又是脆弱的,国家和社会乃至整个司法体制,要警惕权力滥用,爱惜人才。合成树脂已经成为新型材料中的核心材料,未来,中国的高端合成树脂市场上,也将会出现张某的名字和印记。”


通过法治走向和谐——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

缘起:李某,女,甘肃某某学院教师,在北京进修期间,适逢北京市公安局取缔非法养犬,因帮扶他人而与执勤警务人员发生冲突,后李某被以妨害公务罪立案并刑事拘留,据称此案必须严办,没得商量。

辩护:温克志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方了提交法律意见:本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维护执法行为,其情节显著轻微,以犯罪追究是错误的。理由如下:第一,李某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据悉,李某到现场时,并不知道事情起因、经过,只是因为认识正在和警察揪扯的单某,遂上前劝解拉开。从主观状态来说,指证其故意妨害警察执行公务,是没有依据且极为牵强的。相反,其帮助调和冲突的动机和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李某行为上没有妨害公务。据悉,李某到达现场时,看见的是办案警员手掐单某脖子,单某揪扯警员,李某担心出人命大事才上前掰扯二人分开,分开后警员才指着伤口告诉李某此前被抓挠受伤。从客观上讲,李某作为一个法学类高等院校教师,教授学生多年,对公安司法机关具有高度认同感,看到暴力行为而上前劝阻,她的行为是维护警官依法执法而不是对抗警察办案,更不是妨害公务。万一警员执法过严造成伤亡,后果将难以设想,李某的行为体现了其应有素质。侦查机关为了顾及颜面而不加甄别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纯属误伤,属执法错误,应予纠正。

第三,李某的情形,完全没有必要对其予以羁押。且不论上述李某的主客观情形不构成犯罪,不应当予以追究,仅凭其系在职高等院校教师,且在中央某某学院进修,纯属知识女性弱女子一个,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就没有对其予以羁押的必要。此外,李某刚作流产手术不久,羁押无疑是对其身体的二次摧残。从女性的母性天性来说,自己刚失去一个生命,对于杀灭哪怕是违法所收养的犬类的生命,其因怜悯心起而多几句口舌也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对其上纲上线到妨害公务罪的层面,不仅不能体现《刑法》的价值所在,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背离,有损司法威信。期盼贵院秉持公正理念,审慎并准确司法,不予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更能彰显贵院客观公正立场。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为感!

据传,意见书递交后承办检察官被温克志律师感人肺腑的辩护所感动,经检委会研究通过对李某不予批准逮捕,后不起诉。从而避免了李某人生轨迹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


若想毁掉一个人很容易,但同时毁掉的更是司法的威权和国家的公信——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

开端:宋某,男,时为西南理工大学学生,其父宋某某挂靠于某高校自筹资金办企业,后被检察机关追诉。2009年9月29日,宋某某案庭审休庭后,宋某母亲郭某某在与公诉人交涉过程中发生口角,宋某在情绪失控情况下推倒了公诉人,后宋某被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逮捕。

辩护:作为宋某的辩护律师,温克志律师道:“首先,结合其父宋某海两年来的悲惨遭遇,宋某身为其子,其内心的悲苦和急躁是我们旁人无法理解的。从其父案件的一波三折来看,有关工作人员在该案中的处理方式是有可商榷之处的。几年之内,宋某海父母皆因其案而悲苦辞世,至死未见骨肉,堪称家破人亡!面对群众的不满和不解,是否应当考虑采取有礼、有节、说服教育的方式处理而不是激化社会矛盾更为妥当?如果不适度顾及其家人的朴素情感,而是一味以追究犯罪为使命,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当前倡导的和谐司法理念相悖!法律之外,还应顾及正常的人伦情理,以及是否存在应当宽宥的原因。宋某一案,确属事出有因。

再次,宋某的行为,情节确属轻微。定案要靠证据,要符合客观事实。尽管最终事态发展的失控,但对于宋某来说,他本人只是推了公诉人一把,并未对其身体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后果。此后发生的情形他也不在场,既出乎其预料和控制,更绝非其本人所愿。如果非要把所有的后果都归由其承担,有违罚当其责的基本原则。如果非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也应当属于最轻微的一类。

第三,宋某事后真诚地道歉。发生这一不理智事件后,宋某通过EMS以及办案民警转交信函等方式,先后向其侵犯的检察人员多次表达了歉意,做出了深刻的反省并真诚请求原谅。本辩护人注意到,相关工作人员也表达了对其行为的宽容。司法机关由上而下倡导宽严相济的执法政策,既是要求对严重犯罪的严厉处罚,但也表明了对类似本案的轻微行为应予以从宽处理的立场,这也是和谐法治社会的理念。宋某真诚致歉并恳请原谅,本案具有确属可以宽宥的情形。

第四,主动投案,接受处理。宋某系自己主动到有关司法机关说明问题,且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情,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此情节已为办案机关所确认。

第五,继续追诉已没必要。宋某到案后,司法机关已对其羁押近二个月。按照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刑罚特殊预防的目标,对其关押已经达到了教育改造的目的,确实已经没有必要继续以犯罪处理其案。

最后,考虑到宋某年纪尚轻,苦读成才已属不易,国家和社会为培育其成长已经付出甚巨,但毁掉这么个刚走出大学校门不久的年轻人却易如反掌!对其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将会对其一生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并考虑到其一家已经接近破碎的绝境,结合其本人上述情节,其教训已足够深刻!其代价已足够沉重!我们中华民族自古有亲亲相隐的伦理情怀,对为人子因其父案件而犯错,古人尚能如此,今天也可借鉴。又因为其过错轻微,后果并不严重,是否可以考虑人伦悲悯而网开一面?!本律师恳请贵院能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审慎处理本案,以教育、感化、给出路为主,对宋某案决定不起诉。

以上意见,望能与贵院沟通并采纳为感!

后该案经过温克志律师反复与司法机关沟通、交流,宋某被附条件不予起诉。




一位刑辩律师的经验分享

1.刑辩律师要综合全面了解社会和司法大背景,将法律意见建立在各个阶层的决策者能够产生共识和共鸣的基础上。

2.刑辩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把握要扎实,法律法条理解要准确。

3.刑辩律师对法言法语,要精炼简洁,力求让办案人员在感到尊重的同时,又能使其认识到案件的真实面貌以及法律的确切意思。

4.刑辩律师要有适度悲天悯人的情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有一定的担当。

5.只要司法办案人员是讲理,讲法的,他就会与我有共鸣。


后记

有理讲理、心平气和;言简意赅、不温不火;从以上所列各个案件中不难看出,在每一刑事案件中,温克志律师都没有太过冗长的辩词,而是运用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将案件剖析透彻清晰,透过实事,让所有人员看到案件的本质和真实面貌。同时运用法律的逻辑使得司法办案人员也能够清晰和明了法律的确切本意,同时也解决了部分司法办案人员的不解和困惑。

司马迁曾言:“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即强调了法作为国家公器,需要执法者出于善良的本质,不徇私枉法,秉持公正公平的执法原则,才能实现惩恶扬善、平衡是非的作用,才能杜绝有恃无恐者绕过法律,逍遥法外。是啊!无论是公安、检察、还是法官亦或是律师,在每一案件中实现公正正义才是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的追求和奋斗的目标,藉此,法治中国梦不远矣!



赵伟主编访温克志律师合影


无论是网站还是个人,无论是在公众平台还是在个人博客,如转载本人的文章,必须注明出处;传统媒体如需选用本博客文章,请与本人联系,并支付稿酬。本人邮箱:zhaowei1381087196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