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下虚妄的刑辩大律师
本按:之所以得出上面这个结论,当然是基于刑辩难的基本现状,具体来说则是因为我对当下中国司法机关对于来自辩护律师对案件的纠错请求难以采信的基本现实,特别是对某些无罪、疑罪、疑难、重大、复杂、敏感等案件的纠错、纠偏,辩护律师在实体上、程序上甚至道义上都几乎难以发挥作用、体现价值、提升正义。身为刑辩律师,为此深感悲哀!
唯一需要指出的,造成这种局面,责任不在律师,不在公检法,而在于司法体制,在于更深层次的政体。
常常听人(司法人员、掮客、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立场说:“在中国,请辩护律师有什么作用?!”对此我几乎难以组织有效辩解。在莫名无奈的现实下,难道让我去对每一个说这句话的人去阐释刑辩的宏大意义和未来前途么?!
所以,更多的时候,遇到难堪局面,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默默坚持、坚守、坚信着自己那份法律人的良知。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除非天赐良机,我只能在那些所谓不是无罪、疑罪、疑难、重大、复杂、敏感等案件上,尽职尽责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其他所谓的意义,在现实中的绝大多数人看来,都有些虚妄的——也包括心灰意冷时的我。
一、先让我例举两个因为刑讯导致错案的办案现实,来回答为什么错案难纠。这类案件,我的手头真的不算少。
其一:这是一个在办案过程中惊动过北京高层的案子。某市府级领导,被指控于某年国庆节期间在自家的新房子的阳台上,以提供装修款的名义,收受利害关系人15万元。就只此一节事实。本案侦查阶段,行贿人、被告人都有供认。从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被告人翻供(证人被羁押,无法搞清楚是否翻证),并称自己此前遭受刑讯逼供。后经律师调查取证,取得如下证据:(1)这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在国外没有回国过,因此没有作案时间;(2)指控的被告人的那套打算装修的新房,实际上被告人在该年的5月份就已经出卖掉,因此不存在作案的空间和动机。可是,你们猜后来怎么着?最后,法院照样下判了,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则表述为(大致)“某年天气比较暖和的时候,被告人在自己的家中,收受了行贿人15万元”。尽管该案经专家鉴定为冤假错案(实际上是三岁小孩都明白的道理),但最终还是可以成为“铁案”。目前,该被告人已经出狱在家。
其二:这是一个纠错机关和当事人玩躲猫猫的案子。某县新华书店领导,被指控收受工程业务关系人2万元。侦查阶段被告人供认了(但后来自称遭遇刑讯),此后一直否认,辩称自己收受的钱已经通过妻子及时归还给了行贿人;作为证人的妻子,也承认没有代丈夫归还该2万元(后来一样称遭遇刑讯逼证,称实际上已经及时归还)。面对一时间无法找到归还的证据,法庭上被告人在法官的劝慰下,选择了认罪判处缓刑的方案。此后,被告人和其妻子经过两年的查询,终于在银行找到了其妻子以行贿人名义及时存入2万元用于归还行贿人的存单底单,且行贿人也已经将款项取走。于是案件进入漫长的后期申诉和上访。可是在几乎所有的接访的司法人员、领导都认为此案为错案的情况下,却坚持不肯为该案翻案。后来在多方努力和上访的情况下,虽然被告人的身份、级别、工资都得到恢复和补发(党员身份例外),可就是不给案件一个纠正的司法结论。目前,此案依然没有得到纠正。
在这样明显的证据面前,我们的人民法院究竟为什么不愿意纠错?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中国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倒向逼迫错案难纠。掂量轻重,是没有人愿意为了一个被告人的自由来牺牲国家那么多的办案干警的政治生命和经济生命的;其次是法院越来越害怕检察机关(原因之一是检察机关有抓法官的权力,且部分法官可能确实也有些不干净,所以怕;原因之二是法官知道检察机关关门办案加大审讯力度的厉害,不敢得罪他们,即使自己原本清白,也难保不在无奈的情况下自“证”其罪,所以更怕)。据网上说现在是“公安机关无法无天,检察机关一手遮天,人民法院没有青天”,看来,作为公务人员,不怕纪委、检察院的恐怕不多,也无法不多,因为现在不是“身正不怕影斜”、“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不着惊”的时代;其三是起诉过来的程度不同的冤假错案,实在太多,如果一旦出现“问题证据”,法院就坚持疑罪从无,在侦查机关不改变办案方法的情况下,后面的案件几乎就办不出来了,这对反腐倡廉、打击犯罪的政策是构成严重威胁的,性质非常严重。毕竟,在咱中国,打击犯罪永远要重于保护人权;最后一个原因是大多数法官心中没有真正的、自我期许的法治情怀,多数只愿意充当某个领导下的一个法律操作工,因此他们怕批评、怕麻烦、怕增加工作量就情有可原了。这看起来是最次要的原因,但却是最基础、最具有惯性的原因。
二、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分析我们的侦查机关的业务能力、错案机理和控制水平。这种情形下,我们知道了错案必然、纠错必难。
像北海律师团办理的这种故意伤害案件,就像李庄第二季一样,似乎说明公安队伍的平均业务水平(侦查水平、掩盖水平、控制水平、确保水平等)是要低于检察系统的。
要知道,他们的业务基本素质其实是差不太远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水平差异,一方面因为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和公安机关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据特点完全不同有关(检察机关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受贿案件,依靠言词证据,而公安机关绝大多数案件有客观证据,有现场),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检察机关这些年在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队伍建设方面,比公安机关要到位(当然公安机关队伍太大、人员更杂,教育起来更难),同时也与国家对反腐倡廉政策的大力支持有关。在很多人看来,反腐事关国家存亡,而且老百姓朴素的憎恨贪官污吏的情感正好可以得到释放;可实际上,很多人不明白,现在的这种反腐,却是在销蚀国家的法治基础。
很多年前,检察机关还经常办理贪污、挪用等案件,那些案件的特点是有客观证据,如账册、单据等等,因此案件经常被律师抓住客观证据后弄翻;这些年检察机关接受教训,几乎只办理受贿案。受贿案最好办,因为只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行贿嫌疑人关起来加大审讯力度就可以办到,至于证据是否经得起检验,因为检验手段和证据几乎没有,甚至本身也是主观的,所以检察机关这些年几乎难得出现一例“错案”(指被法院判处完全无罪的案件)。可是公安机关不可能选择只办理没有客观证据的案件,且杀人、伤害、抢劫、盗窃、斗殴等等,天天发生,正是公安机关所办理案件的大头。如果这些案件在核心环节的客观证据上出了纰漏,案件被律师通过法院推翻是难以避免的。所以,真要说公安的水平低于检察机关,其实是冤枉了他们。实际上,如果一切真的都依法办事,检察机关这些年的水平进步远不如公安机关的进步大。
面对无法回避的大量案件,为了节省办案资源,公安机关于是向检察机关学习起更为技巧的“办案技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关起房门加大审讯力度。于是乎,这些年来各地层出不穷的冒出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案件,而这些案件之所以暴露出来,很多正是因为“亡者归来”这样的证据出现,最终使得公安机关关门办案加大审讯力度的“力度”不得不曝光了。可是,面对受贿犯罪这类案件,因为一般不太会出现“亡者归来”这样的证据,因此,即使是律师找到了再有力的客观证据,也难以证明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的事实,从而推翻原判。除非法庭能够让侦查机关提供从羁押第一时刻开始、连续不断的审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同步全程录音录像在法庭上公开播放——要知道,如果这样开庭,一个普通的有争议受贿案件,可能没有十天半月就下不来。有些大要案如果发生这方面的争议,恐怕开庭就得半年。于是,现在的法庭,基本上是没有所谓的同步录音录像播放的可能的。于是,一旦侦查阶段形成有罪的供、证,翻案就几乎成了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
三、最后我来说说为什么中国的刑事律师几乎都不是好律师。所谓刑辩大律师,确实有些虚妄。
面对这样的办案现实,律师该怎么去做?如果接到一个案件,被告人声称遭受逼供;而根据证据判断,又无法排除这种可能。这种情况下,有正义感和法治良心的律师,一定会选择穷尽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手段和条件,千方百计去找到刑讯的嫌疑,以及其他与指控矛盾的证据来影响原来的证据的。可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某个案件是牵涉到被告人只有一罪而且是彻底的无罪,按照现在的实际数据,则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估计成功的比率在0.1%),从前面本人举出的例子,就可以看出受贿案单罪无罪的辩护成功是有多么的艰难——倒是有数罪指控或者是部分认罪的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得到部分成功的情形较多(这个比例远远高于前者,因为这样不会让办案机关因为抓错人而受到责任追究)。更为严重的是,在律师追求真相的过程中,律师还面临随时可能加在头上的律师伪证罪的现实威胁;何况,律师取证行动的本身,在法律上、现实中还基本上得不到有关证人、有关机关的配合支持。
于是乎,很多律师采取了另外一种扭曲正义的办法来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得到从宽处理。面对明明是无罪的案件或者是应该是典型的疑罪案件,律师违心地建议被告人认罪,以便自己的当事人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待遇(比如以认罪来争取自首,尽管这个自首常常是一种陷阱),有些案件,通过律师的这种努力,被告人甚至可以判处缓刑而实际上免掉了牢狱之苦(如上面的第二个例子);面对几乎不可能的成功,辩护律师如果一定要像前面的第一个案例那样,坚持追求真相,实际上有罪重判的结果就明摆在那里。所以,面对很多在现实中难以翻身的冤假错案,现在的很多律师都在做这种“和谐但违背正义的选择”,实在是情何以堪!如果单纯从实际坐牢多少的现实效果上来说,那些建议本来无罪案件的被告人去认罪、并最后获得法院从宽处罚的律师是好律师的话,那么那些坚持查明真相、最后却因为无法查明、不能查明即实际上法院不采纳律师的意见而使被告人遭受重处的情形,在被告人口头感激律师之余,内心会不会觉得自己这个律师真的是一个好的律师呢?!从当初对自己的律师满怀信任和希望(尽管这种信任在现在的情况下朴素而幼稚),高调请律师为自己伸冤,到最后被这个坚持真相的律师“所害”而多坐牢,这种情形让本来同心同德的律师和自己的当事人,如何相向面对啊!我相信,一些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特别是近年来办理受贿案件的律师,都曾无数次面对这种难以言表的尴尬的。
我一直以来几乎就不是一个主动劝被告人在冤案面前认罪的律师(除非被告人和家属要求这样,我在说明利害关系后也会支持)。可是,面对残酷的现实,我越来越发现自己已经不能胜任自己这种律师生涯了。我真的无法面对我的当事人从当初信任的目光到后来那种幽怨的神情。也许他们从内心没有责怪我,但当我已经明白在一般情况下翻案几乎就是蚍蜉撼树却依然坚持追求真相、坚守正义,我是不是在客观上就属于那种“高举正义的旗帜骗取当事人律师费”的伪君子了(尽管在主观上我发誓我没有这种恶劣的想法)!?我既无法接受这顶帽子,可是我又无法放弃上法学院时老师要求我们法律人要追求公平正义的底线。我已经进退两难,现在的我,几乎是每办理一个明显的冤错却没有成功的案件,自己就感觉自己加速老了一年。我究竟为了什么还要这么坚持?我难道真的就不能像有些律师那样,做一个劝自己的当事人无罪认罪、讨司法机关喜欢、愿意去和稀泥、在所谓的两害相权的时候取其轻的律师吗?如果实在不行,我难道不可以不干这一行而另谋生计吗?可是,在无数个没有酒精麻醉的清醒之夜(这些年我因为种种苦恼,常常喝酒,到现在几乎是没有酒精就很难入睡,因此,每周总有那么几天因为没有酒精而总是在床上辗转反侧,为种种鸟事烦心),我还是对自己说——我绝对不能那样,绝对不行!这不是真的在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益,更不是某个个案我的当事人可以少蹲几年监狱的事情。也许,相对于某一个当事人个案的刑重刑轻而言,或许这种“两害相权取其轻”是对的;可是,当我们将这种相权放到整个社会需要法治、需要真相的法律人的天枰上,我无论如何都不能放弃这个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后底线的。
看来,要做个好律师,在中国,在眼下,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无论你是“成功地实现了无罪案件少坐牢”的目的也好,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司法的黑幕而最终被黑幕笼罩,你都是不成功的。因为,要么你就是一个牺牲了被告人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最后追求人、一个出卖了自己法律底线的人(因为你劝被告人在冤案种认罪),要么你就是一个“将你的当事人放在一个必然失败的战场上去做战争试验品”的人、一个罔顾现实而在客观上牺牲了被告人可能获得自由机会的人(因为你坚持追求真相的努力最后没有取得现实的成功)。
张友明 2011年10月12日夜于东海嵊泗